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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必联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云朵朵    时间: 2008-7-25 00:00
标题: 必联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来源:必联采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
  
  “必联采购网”已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并于2008.5.16日通过审查获取了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经北京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
  
  “必联采购网”将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对于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将坚决抵制,确保提供合法、真实、安全的药品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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