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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格力状告财政局可笑吗?【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9-11-12 13:52
标题: 格力状告财政局可笑吗?【转帖】
[align=center]格力状告财政局可笑吗?
2009年11月06日08:13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珠江望 ◎令狐白 媒体人

  

  格力状告广州财政局一事仍被舆论持续关注。在庭审结束的第二天,央视《新闻1+1》有个报道颇耐人寻味,报道说,在庭审现场,广州市财政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居然对格力空调代理人发表的辩论意见不停地发笑。

  这个事情真的很可笑吗?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地位不对称的背景下,可能的确有些可笑。即使是财政局长,似乎也认为格力的做法不那么合适。据广州媒体报道,针对格力的诉讼,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言,格力借此向政府施加压力,再借媒体炒作,倒是省了几百万广告费。他说,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中心只是负责监察,格力事件业务上与财政局并无关系。好了,既然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局无关,这是否意味着诉讼结果并无悬念?诉讼行为注定是可笑的?

  我愈加能理解参加旁听的财政局工作人员为什么发笑了。尽管法庭规定旁听者不能发出声音,但这些人还是肆无忌惮地笑了。也许他们并不是有意要藐视法庭,而实在是情不自禁。现场采访的记者描述他们的笑是“嗤之以鼻”、“不屑于顾”的笑。我想,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因为他们已经预知了审判结果,认为格力代理人的雄辩注定是浪费口水。

  

  在“潜规则”暗流汹涌的当下,企业竞标报价过低,未必有优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难免显得可笑。在格力事件中,根据目前公开的新闻信息,不难判断出是非对错来:一个是专业生产空调的名牌企业,另一个从企业名称来看,与招标所指的空调项目没有关联;一个报价偏低,另一个报价却高出前者400多万元。但仅仅是因为标书上出现了简单的文字差错,采购中心宁损400万也不愿依法给格力一个改正机会?如果竞标企业真的相信采购领域中“只选贵的不选对的”江湖传言,从而丧失原则地抬高价格,那么我们倒要问问,究竟谁更可笑?更可悲?

  放眼全国,企业竞标失败而状告政府,本身就是罕见的。不是企业对结果都心服口服,而是他们来年还要跟政府做生意,不好撕破脸皮。格力空调要做出头鸟,难免遭遇冷嘲热讽。其实我也相信,财政局长所指的“炒作”嫌疑对格力可能是存在的。但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这样的炒作并无恶意,甚至在实际上还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它在进一步地警告政府,要珍惜纳税人的钱,政府采购要想平息争议和诉讼,就得完全公开透明。

  从这个意义来讲,格力剑指政府的行为不仅不可笑,反而值得提倡。学者吴思在其《潜规则》一书中调侃到,如果人人都变成刺猬,那么世上不都是清官了么?按照这个逻辑,如果企业不服政府招标结果,而个个都像格力那样较真,也会倒逼政府采购越来越透明。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11-12 14:04
[s:125] 支持一下!
作者: zjuyzy    时间: 2009-11-15 23:32
[s:56]
作者: fei860926    时间: 2009-11-16 15:47
支持 [s:125]
作者: wbidding    时间: 2009-11-16 19:48
作为一个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我是中介机构,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纽带和桥梁),我也觉得格力的行为有点可笑。
“标书上出现了简单的文字差错”?难道这种说法不是很可笑?作为一个大公司,作标书都如此轻率,履行合同能严谨吗?还称之为简单的文字错误?
招标文件要求的*号条款,就是不满足就废标的条款,如果不废标,对其他供应商又有何公平可言?自己对自己所犯得错误不去认识,反而去追究别人的责任,难道不可笑?
作者: wbidding    时间: 2009-11-16 19:52
“采购中心宁损400万也不愿依法给格力一个改正机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明确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给格力一个改正的机会,是不是也应该给别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一个机会,那还能称之为公开招标吗?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又从何谈起?格力的行为的确是可笑。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1-19 17:24
帖子的作者很有名气啊:令狐白

不过和大部分的“格力案”中的媒体人一样,文章的观点是哗众取宠的。
作者: 卢军    时间: 2009-11-20 18:04
谁对谁错啊     [s:69]
作者: yangzifu    时间: 2009-11-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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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kqyz    时间: 2009-11-25 15:50
制作投标文件不细致,作为投标人应反省,反而抨击政府采购程序,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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