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lanchong于2009-11-17 08:34发表的 :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是你的唱标内容包含的仅仅是总报价还是既唱总报价也唱分项报价或只唱分项报价。
如果在唱标时,唱标内容包括了唱分项报价,那就没有违反财政部2004年的18号令。
如果在唱标时,唱标内容没有包括唱分项报价,那可能有麻烦——关键是看财政部门怎么解释!
建议最好修改“开标一览表”,要求投标人既要填写总报价,也要填写各分项报价。唱标时,总报价和各分项报价一起唱,并作为开标记录,这样应该不会有问题了。
引用第3楼牙刷于2009-11-17 09:01发表的 :
实际操作过程中,我确实修改了开标一览表,要求投标人即填写了了总报价,也填写了分项报价,并且都一起唱标,并且让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了
引用第2楼cgibin于2009-11-17 08:43发表的 :
三个部分的报价为什么要分开计算?(15%、10%、5%)
直接按总报价计算不行吗?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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