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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评标中的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5-12-12 09:53
标题: [注意]评标中的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问题
实务中有的招标文件将投标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废标条件,值得引起注意。《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 号)将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种情形:(一)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偏差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12-12 14:01
一般来说废标条款应该明确注明,如果偏离就算废标。
未注明的一般就是允许偏离的条款。
如果是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按照规定调整。
如果是综合评分,那就在大分的时候考虑。
作者: 辉山    时间: 2006-1-1 23:21
一般来讲,第七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不是很好界定,取决于现场评委的认定,特别是对于一些界于两者(重在与细微)之间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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