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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督单位有权废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cai2411    时间: 2009-11-24 13:00
标题: 监督单位有权废标吗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项目经理到场,但是在开标是项目经理没有按时到达,监督单位以项目经理未到为由不能达到三家投标要求废止此次招标。监督单位有这个权利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1-24 13: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30号令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因此项目经理未到场,招标人应该做记录,不应该拒绝投标文件。
这里面就没有监督单位的事!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11-24 13:50
典型的越位。
作者: 非常冒火    时间: 2009-11-24 15:31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将参加开标的投标人项目经理实际到场情况进行记录,并要求各方签字确认,等专家来了做出是否废标决定
作者: yuanmin0808    时间: 2009-11-24 15:36
招标师案例教程中已经有案例说到过,明显的错误,同意楼上大家说的,但是注意和强调一点,这个往往是众多监督部门容易犯得错误,以后你一定要注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1-24 18:42
监督机构有权废标,但项目经理没有到场不可以废标。
其实,很多废标都是为显示权利而做的表演,很倒牙的。。。。
作者: huayu    时间: 2009-11-24 19:28
评标委员会才有权做出废标的决定。临督部门无权做废标的决定。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1-25 09:17
有的招标文件有这样的规定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开标时到场,否则就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09-11-25 10:04
招标文件作的不好啊,为啥要项目经理到场,授权代表是吃素的呀。。。。。
作者: qkqyz    时间: 2009-11-25 10:2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项目经理到场,但是在开标是项目经理没有按时到达,不能作为废标的条件。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只是方便评委质询,而非实质性要求。如果项目经理不到场,只是这家投标人失去澄清的机会。
况且宣布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应为评标委员会,而非监督单位。
招标文件有这样的规定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开标时到场,否则就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可以质疑或投诉,法律上没有上述规定。
作者: wcs84    时间: 2009-11-25 13:52
监督单位无权废标,那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情!
但是,他的意见很有分量,你部处理好,怎么去评审!
他监督别犯错误,你有错误,我部相信你敢硬来!
作者: elsewhere    时间: 2009-11-25 15:37
首先:规定项目经理开标不到场就废标是不合理的
其次:监督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废标
作者: bjsgs123456    时间: 2009-11-26 16:21
11楼说得很对,支持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09-11-27 09:36
不可的,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9-11-27 16:00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09-11-24 18:42发表的  :
监督机构有权废标,但项目经理没有到场不可以废标。
其实,很多废标都是为显示权利而做的表演,很倒牙的。。。。
请问,监督机构有权废标,有什么依据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09-12-1 16:01
都应以招标文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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