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看过这个范本的一定已经注意到这样一段话: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招标人有权判定某一投标文件为废标吗? |
本人观点:招标人无权废标,理由为:废标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因此该结论必须由具有评审权利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使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多么明显,招标人只能如实记录,而不能直接宣布其为废标。 |
您的观点呢?欢迎讨论 |
引用第4楼沈劲桦于2009-12-08 22:15发表的 :
废标的事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招标人无权利。3楼的说法有点不专业也不标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对此应该拒收不是废标,拒收不等于废标。3.4.5这三种情况也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国内已有招标公司在这方面栽过跟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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