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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越位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09-12-8 08:44
标题: 招标人越位了吗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看过这个范本的一定已经注意到这样一段话: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招标人有权判定某一投标文件为废标吗?
本人观点:招标人无权废标,理由为:废标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因此该结论必须由具有评审权利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使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多么明显,招标人只能如实记录,而不能直接宣布其为废标。
您的观点呢?欢迎讨论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12-8 09:47
[s:125]  [s:56]
作者: huhu    时间: 2009-12-8 09:51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是交公路发[2009]221号,属于部门规章,但《招标投标法》属于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09-12-8 21:06
招标人一般都在招标文件中对其有权废标做出了规定。而招标人有权废标的情形有一下几种: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的
3、没有单位盖章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所以,除此之外都是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唱标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后决定其是否废标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9-12-8 22:15
废标的事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招标人无权利。3楼的说法有点不专业也不标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对此应该拒收不是废标,拒收不等于废标。3.4.5这三种情况也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国内已有招标公司在这方面栽过跟头了)
作者: boygmj    时间: 2009-12-10 15:07
按照现在的《招标投标法》,招标人肯定是无权作出废标的,同意4楼的观点,我们做的项目中,对于1、2都是写的拒收。另外国家明年好像要出一个《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条例》,里面内容据说考虑得还比较全面,也许楼主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09-12-11 14:27
应该是拒收,废标的条款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应由评标委员会复合性检查和评审时确定。
未标明投标总价的开标一览表也要看招标文件具体规定,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不能变更。(实质性变动)
如仅为了方便唱标应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照算术修正处理。(有单价和分项报价)
作者: 老贝    时间: 2009-12-14 09:02
悲哀!这就是中国国情,许多部门根本不管上位法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otaku    时间: 2009-12-14 09:38
这么看来,确实有些冲突....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09-12-14 15:59
引用第4楼沈劲桦于2009-12-08 22:15发表的  :
废标的事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招标人无权利。3楼的说法有点不专业也不标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对此应该拒收不是废标,拒收不等于废标。3.4.5这三种情况也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国内已有招标公司在这方面栽过跟头了)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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