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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是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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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12-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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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是预算公开
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表示,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
姜明安认为,这条规定有公益行政诉讼的味道,“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应作为重点公开的信息,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实施,政府机关没有公开这些信息,普通公民就可以告政府。”
《条例》实施后的一年多来,从北京大学3位法学教授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自1993年收费以来的收入总数以及资金流向,到沈阳律师温洪祥向沈阳市60个政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申请公开收支报告,弄清楚政府收钱和花钱的秘密,始终是公众热情度最高的追问,但是,政府机关总是很难直接给出答案。
曾经向财政部和发改委申请公开“4万亿元投资的具体流向”的上海律师严义明表示,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太少,普通公众根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国家的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事实上,就连人大代表也很难看到具体预算,大会上审议的只是预算报告,而不是具体的预算。
前不久,应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李德涛的申请,广州市财政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114个政府部门的预算,有公众提出,经常引起质疑的公款出国、公款招待、公车开支“三公消费”没有单列出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回应,“这些支出是跟着具体项目走的,比如,公款出国的费用,在外经贸部门有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出国费用包含在里面”。姜明安认为,这种答复虽然是事实,但很难让公众满意。
全国政协委员、曾经制作《中国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报告》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滥用公款实际上存在于细节中,江西新余和浙江温州的公款出国旅游事件,都是因为有人拿到了细节资料曝光,上面有哪些人、到哪里去,什么时候走,花了多少钱。”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出于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要求政府公开“三公消费”,必须证明获得这些信息是出于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司法机关在审查中,不应机械地理解这3种需要,应该尽可能宽泛理解,“只要公民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公众利益,公开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法院就应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是预算公开
“一些地方政府把预算当成不能对社会公布的秘密,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蒋洪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信息公开,财政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是详细公开预算,预算公开实现不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根本谈不上。”
蒋洪和他的团队在进行政府财政透明度调查时,一些省的答复是:预算的保密期限是20年,现在不能告诉你。
据了解,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等一些部门,出台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不得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收到李德涛等要求查看预算的函件时,局里受理的人员报来审批,我们也拿不准,所以向广州市保密局请示,最后因保密理由没有向他们提供。财政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办事,纳税人当然有权知道和了解这些钱怎么花、花多少,这其实是个解放思想的问题,要从这个事情的实质意义上去想、去做,而不能老是拿规定、程序什么的去应对市民对预算公开化、透明化的要求。“我认为,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是可以公开的,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在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公开预算信息之后,“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又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但是,上海市财政局答复“预算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近日,“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给记者发来邮件称,11月6日上海市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表示上海市将逐步扩大报送市人代会的市级部门预算范围,2010年扩大到100个部门,2011年实现市级部门预算全部报送(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
李德涛认为,公共预算不属于国家秘密,是属于公众的账本,就应该毫不保留地提供给人民,由人民随意翻看,公共预算的资金来源于作为纳税人的全体人民委托给政府的一部分财富,人民对于每一分钱的去向都很关心,他们希望了解账目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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