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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谈方案设计招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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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2-14 10:10
标题:
三谈方案设计招标(下)
三谈方案设计招标(下)
——从“一分钱中标”案例谈起
王毅青
《造价师》报238、239、240期标题“从一分钱中标案例谈方案设计招标”做部分修改
六、没有体现方案设计招标的真正意义。
《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其中公平有序竞争是方案设计招标以及其他任何项目招标投标的宗旨。而一分钱中标即不是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又不算公平有序的竞争,能否达到提高方案设计质量也还有待观望,它不能体现真正意义的招标。那么,能否达到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也不得而知,随着后续阶段工作的委托,问题会堆积,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同样也达不到招标的目的。
七、价格不是方案设计招标的决定因素。
方案设计招标应避免以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或决定因素。
服务类招标与工程类、货物类招标不同,价格不能作为主要或决定因素。尤其是方案设计,它是从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条件的响应来进行综合评审的,取费不是第一位。方案设计招标参与评审的条件与工程类、货物类招标多数为“硬条件”不同,它是对水平、能力、合理性、准确度、人员素质、设计理念等“软条件”的评审,所以价格不应作为主要或者决定因素来考虑。尤其方案设计的设计理念和思路的不同;设计师能力、水平、素质的高低;设计成果数量的提交以及后期的服务等,对于价格因素影响极大。找方案设计单位,便宜真的不一定能买到好的服务和成果,这已经是行业界的共识,无容置疑。
当然,由于此项目是采用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采用工程类、货物类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在开始进行的技术部分的谈判时,将各家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归纳后达成一致,签署技术协议后进行最终报价,即各投标人都在一个技术条件平台上采用最低价成交是合理的。但是方案设计不可能对多家投(竞)标人的设计方案统一到一种共同模式上,所以此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成交)同样是不合适的。
对于无法将技术条件归纳到一个标准上的方案设计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设计单位,应侧重设计方案,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确定成交人。
如果是施工图设计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
至于投标设计补偿费的问题,笔者在第一篇文章里已经探讨过,不在此赘述。
八、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分钱中标没有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属于不正当竞争。
国家计委、建设部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收费标准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本项目总投资大,属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属政府指导价范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对于指导价明确规定了上下20%的浮动范围,并在《规定》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办法》也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为遏止不正当竞争,以上几个法规都对设计收费做出了明确、严肃的规定,它同时约束了投标人和招标人,并规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同样都是服务类,但设计单位的服务与在街面上开个复印打字门脸的服务有本质的不同,方案设计是高智商群体造出的高科技产物,直接涉及到公众安全和国家利益,政府当然有必要对其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这个合理的收费浮动范围内,竞争应当公平,不能不择手段。采用一分钱夺标的竞标人是违反《价格法》和相应法规规定的,属被处罚之列,而接受一分钱中标的业主同样应被“依法予以处理”。
即使采用人工工资计费方式,一分钱收费也让人无法理解。
九、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笔者认为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有些牵强。
2008
年3月出台《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在2008年3月后再对此类方案设计进行竞争性谈判选定设计单位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本项目公告日期是2009年4月)。
《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一个学校的重建,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是特定专利,技术不复杂,不影响功能配套,所以它不符合第一、三、四、五、六条件,以上第二项“涉及抢险救灾”条件还勉强说得过去。##市距离汶川直线160公里,距成都60公里,走成都至汶川170公里,地震后校园房屋如有倒塌或危房,符合灾后重建条件,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应慎重),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选定设计单位,即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是合乎法规规定的。但如果学校没有受到地震影响,而是本身就想扩建,只是搭抢险救灾这班车,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设计单位选定是不符法规规定的。
如果说由于设计费不够国家规定服务类必须招标数额,更是有些牵强,按照设计收费标准,一个学校重建项目不会低到只有20万。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按照这个计费额度,就很容易的计算出设计费的数额。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中,不能使用估计市场价来设定标底而做为不用招标的理由。
《办法》中规定经批准可以例外的第十条是邀请招标范围,因不是本项目的采购方式在此不再进行讨论。
这个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又引伸了一个讨论课题,即方案设计招标的可行性?对于项目招标的可行性调研,在现在的招标活动中一直被招标人和监督机构所忽视,一个项目的采购适合采用哪种方式?各种方式在经济效益、社会成本以及人力、物力资源的耗费等,都是招标可行性调研的内容,如果达不到招标的预期期望值,还是不采用招标方式比较好,尤其这种方案设计招标。相信本项目的监督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他这方面的理由,可参加的有七家设计单位,这种理由又有些站不住脚。但是什么样的项目采用哪种方式采购,只能作为一个讨论的话题,即使做了可行性调研,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其他方式?都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课题由大家参与讨论,具体是否可行或如何实施有待行政管理机构来决策。
十、交易中心(习惯上称为“建筑市场”)的建设有待深化。
交易中心的建立在经济市场的运作中起到预期的效果,但还有待改进。
各地市在使用招标方式采购越来越普及的过程中,相继建立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或两家或几家共同监督的公共资源采购交易中心,这些交易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适宜的场所和便利,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建设的竞争平台。而这个新闻的报道却暴露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平台不能只是摆设,不能仅限于来此开标,有公证人、有监督人,在形式上是合法,进入市场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才是这个平台最根本的关键。对于一分钱中标,监督机构的做法是不理性的,从上面九个问题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他们工作的疏漏,以及对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上的失误。
交易中心的建设不只是有肃穆的开标大厅,有密封的评标室,有严密的监控系统,更甚或有评委的专用通道就公平、公正、公开了,它组建后的管理和参与管理人以及进驻这个平台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才是平台建设的关键,如何把握法律法规尺度,正确引导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主体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合法交易同样是这个平台建设的关键。看来对于这个平台的管理以及在开标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处理问题的准确性都是交易中心有待提高、改进和解决的问题。
十一、代理机构基本功
可以算做一个话外题。
本文开始的代理机构唱标员其实犯了唱标的大忌。唱标员的基本功之一是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用同样语速、同样语调进行唱标,所有词句中的间隔都应该是一样的。最忌讳唱到哪家投标人的报价时带出加重语气、语调,漏出刻意提醒的意思,让其他投标人产生误解。这个可好,居然能够改唱标为大声“喊”,只能证明唱标员极不专业,没有经过基础唱标训练,或这家代理公司太没有经验。唱标员应该是有基本功底通过练习达到一定专业水平才可以上岗的,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担当的。在大家为之鼓掌时,其他六家投标人代表是什么心情,有没有人会仔细的体会,唱标员表现的过激倾向性只能说是代理机构的一个遗憾。
综上所述,别管是招标,还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都不能违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一分钱中标对于参与这个活动的各方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同样也谈不上是择优和诚实信用,直接违背了这个大原则。
对于现实中的方案设计招标,笔者还是有很多的不解和担心。从招标人到监督机构,从投标人到招标代理机构,目前对方案设计招标的态度都是很暧昧的。《办法》的出台是方案设计招标走向正规的开始,大家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运用《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而任何一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规都有其适用性、实用性。《办法》的出台是研究法规的专家们经过方案设计招标的具体实践总结出来的,由于方案设计招标在以往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所提到的各种问题,所以才将方案设计招标单独做为一种特殊类型规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从呼吁将方案设计招标废除到学习贯彻《办法》精神,用《办法》来指导招标项目的操作。也是一个从无奈到逐渐认可,从理解到逐步实践的转折。虽然还有很多的疑虑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任何一种事物的修炼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通过各方的努力,完善方案设计招标的程序,达到招标的目标。
坚决不支持哪些搅乱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人和事,努力支持那些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人和事,并希望建设工程市场的参与者们从自己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在各方的支持下将方案设计单位选定工作做的更加合理,并以能够极大的发挥设计师的作用为前提,把方案设计得美仑美奂,让无形的乐章演奏得更加悦耳、动听,将我们的国家设计成一个世界人民都向往的美丽家园。
作者:
龙飘飘
时间:
2009-12-14 16:32
读读还是有帮助的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3-17 15:49
受教了,谢谢。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3-18 08:59
学习了,谢谢
[s:89]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3-18 09:37
方案设计招标比较施工图设计招标有许多优点:
1、可以减少招标所用时间,
2、降低招标人(补偿)和投标人投标成本,
3、在中标后的施工图设计时有更多的时间和业主勾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18 10:22
方案设计招标有时是中标人中标后继续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些就只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又给了别人。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4-1 17:06
倘若“一分钱中标”的项目是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或有符合原招标资质的单位愿意无偿地(相当于赠与)承担原招标项目,
那招标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拒绝所有投标,取消招标方式,
然后,与“一分钱”投标人或无偿投标签订合同,
这样,可以吗?
有时候在想,招标法、采购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是以“规范”来牺牲“经济”?
假想某大学某一“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有一符合项目资质的校友愿意无偿或以“一分钱”投标或承建该项目,以回报母校!
该校友也算是“不正当竞争”?母校能否直接授予合同给该校友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4-1 17:57
可能是没看本文上的缘故,所以方案设计的一分钱中标不是整个设计费的一分钱。而是30%设计费。
作者:
hbzt
时间:
2010-4-2 13:49
[s:125]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4 08:09
是的,毅青老师,向你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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