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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理低价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败笔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09-12-24 09:38
标题: “合理低价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败笔
        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评标价得分以基准价(取平均报价)为依据,基准价是满分尺度。可见此方法的要害就是基准价的确定,可惜这样一个重要的尺度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被简化为“不加任何评审,开标现场当场计算当场宣布,且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说其为败笔,是因为由此使“陪标变得非常容易”:
        (1)以往陪标还需要煞费苦心地编制一份详细的报价清单,重要子目还需提供单价分析,且算术性误差要控制在评标价的1%以内。现在不用担心这些了,只要在开标过程中没有被宣布为“废标”,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有暂估价、暂列金额时扣除即可),至于这个文字报价与清单能否对得上,误差有多大都无需考虑,因为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的修正仅作为签订合同依据,不影响评标价得分。
        (2)陪标的投标文件理论上只需要2页纸,一页投标函,一页授权书,如果是法人代表亲自出马,则只要一页纸就可以了,只要开标阶段帮了忙,评标阶段“自杀”(即有意让自己废标)了也可以。
        (3)这种方法还有可能是有效标中的最高价中标,与合理低价的精神背道而驰。如ABCDE的报价分别为1000万、1100万、1300万、1500万、1600万,由此可以得出基准价=1300万,结果D、E在评标过程均被评为废标,显然中标单位C是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还有一点就是凡是引用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都是只给出条款号,内容空白,全文无法连贯阅读(除非同时看两本书),因此也不便于把握脉络。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12-24 10:09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1、基准价的确定,不加任何评审,开标现场当场计算当场宣布,且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这个规定有其理论依据:
  a、投标竞争发生在投标书编制阶段,而非评标阶段,所以,不宜以评标结果改变竞争态势。
  b、投标单位的决策者,往往到最后阶段才拍板确定投标总价,单价由具体人员依总价匆匆修改,错误在所难免,所以不能因为个别投标人的低级错误(非决策人意图),改变整个标段的竞争态势。
  c、个别投标人的低级错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废标),但不能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正常竞争。
2、引用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都是只给出条款号,内容空白
  这个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交通部专家在培训时已经解释了,交通部不能拿9部委的文件抄抄来卖钱
  (据我所知,高层少部分人手中是有完整版的,但仅供高层、内部、研究使用,所以未正式出版) [s:33]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12-31 08:31
学习中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0-3-18 15:23
我们这边用的是最低价法,报名采用无记名的方式,想陪标串标难度真的大太多,现在招标中心的人都不知道谁报名谁么有报名,我觉得无记名也是种方式方法的探讨 [s:33]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7-29 20:31
综合评估法吧。
作者: 害羞的蜜蜂    时间: 2014-8-22 16:38
[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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