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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你们的开标程序有监督单位检查密封么 [打印本页]

作者: accliu    时间: 2009-12-24 20:10
标题: 你们的开标程序有监督单位检查密封么
招标法的规定是: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作者: qkqyz    时间: 2009-12-28 10:52
监督单位检查密封,在相关法规中,真没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可以有。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法规规定的只是行为规范的最低要求,你在招标文件中的行为约定可以等同或优于规定。况且多一个背书人,不好吗?监督人也是要拿专家费的。
作者: 冰临城下    时间: 2009-12-28 23:07
引用楼主accliu于2009-12-24 20:10发表的 你们的开标程序有监督单位检查密封么 :

招标法的规定是: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
    一般的为投标人派代表上台检查,这样也是一个程序,让一家检查我觉得不可以。
作者: accliu    时间: 2010-1-1 20:12
偶再顶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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