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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在限定最高报价的同时又限定了最高综合单价,是否合法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12-25 15:28
标题: 招标人在限定最高报价的同时又限定了最高综合单价,是否合法合理?
        一水利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共有4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参加。在开标前3天,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栏标价通知书”,规定了本工程的最高限价和最高综合单价

工程如期开标,在开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栏标价”(招标人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但有3家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超出了招标人规定的最高综合单位的范围。

请问:1、招标人在规定了最高总价的同时又规定了最高综合单价,是否合法、合理?
      2、3家超出最高综合单价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作废?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2-25 16:02
新生事物,法律上好象没什么依据允许或禁止.

08清单计价规范,既然可以把总的招标控制价,那招标人设定个综合单位的招标控制价,又违反那条法律规定了呢?

既然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是合法的。

合理不合理让大家讨论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2-25 16:42
拦标价是个俗称,建设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若干意见中: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它是一个最高限价,要讲“拦标价”,有会有拦了上限、拦下限的,而拦下限是不合理也讲不通的,所以应该是“最高限价”。
这个最高限价是有招标人用以预防和遏制哄抬投标价行为的,而且要按标底要求编制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人将综合单价也设定最高限价,显然也是为防哄抬或不均衡报价的发生,用意也是为国家省钱。应该说没有什么不可以。
如果采用最高限价方式,不管是总价,还是单价,也应提前公布。
已经提前公布,如果我自己感觉总价或单价干不着,可以不参加投标,也就是说已经低于我的企业成本或没有赚头了。
既然已经公布了,为什么还去?别管是总价还是综合单价,只要超了,肯定是报价无效,不予评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5 16:48
我理解“本工程的最高限价”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最高限制单价”的用意是什么,为什么用这两种办法同时限制投标人,有何意义?


中国的工程招标,习惯是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量和总价的;

我看过一些文章,说国外不是这样:各个工程公司的真正的“单价”,可能属于他自己的“商业秘密”。


此外,不违法不等于合法;因为中国的“法”还不甚健全,而且五花八门非常多,你能够列全吗?

以此为依据作出废标的决定,须慎重 !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huhu    时间: 2009-12-26 19:41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会考虑到以后的工程变更,所以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以后变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会报的很高,而相对其他的清单子目会报低。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19 23:43
恩。。新手报到。。说实话看的很晕。。。[s:72]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0-9-20 13:01
个人认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都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最高限价实际上是业主准备付出的最高价,超出这个价格一切免谈。如果投标方认为这个价格接受不了,就别凑这个热闹,谁能干谁干吧。不过实际操作中一般最高限价都得根据定额和市场价确定,不会太离谱。最低限价在实际操作中用得较少,但它可以对恶意低价中标起到一定限制作用。我遇到过一个项目,最高限价一亿一千万,八家投标单位,六家报八千万左右,其中一家报六千七百万,但这项目设备材料暂估价就接近五千万!这事已过了几年,我都没法忘记那次开标会(后来知道这六家中有围的,有陪的,精心策划)。中国的招投标市场有自己的特色,招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的限制太少了,条款中也是活口太多,我觉得规定最高综合单价没什么不好,只要单价的制定有根据,不要瞎拍数就行。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0-9-20 13:07
最高限价大家可以理解,但是最高单价又怎么可以规定呢?

按道理说,如果一个企业连基本的利润都保证不了,谁还乐意去做呢。。。

最高单价都给报出了,招标人还不如自己拉个施工队伍,挂靠个资质,按照文件规定的最高单价做呢。。。做的来不?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20 13:53
最高单价为了不平衡报价,业主有可能要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量很大,计算时不很精确如土方   ,有时业主讲起来很无奈,会找大领导来压,有了最高单价,保护业主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20 14:39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招标人控制综合单价的目的就是限制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所以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更不涉及违不违法的问题。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0 15:04
关于拦标价,各位老师说得很清楚了;关于限制最高综合单价,这里主要考虑工程量比较大,价值比较高,在后期可能有较大的变更,同时害怕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所以设置最高限价,若投标人的单价高于拦标单价,我想应该废标,否则招标人设置此又有何用意?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0 15:06
另:废标与否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这就是依据。若招标文件无此规定,让专家定夺。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8-14 10:29
拦标价是为了防止哄抬报价,最高单价是为了在将来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护业主利益。
以上是我看了楼上大虾们的回复后的感觉,不知对不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8-15 00:08
[s:90] [s:90]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4-1-24 15:30
个人认为不合理。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设置一个最高综合单价,那么我多设置几个也未尝不可吧。既然这样,我把所有的综合单价都设置一个最高限价也是可的,那投标还有什么意义?
设置投标限价相当于违背了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原则。
作者: mrqbb    时间: 2014-1-24 16:09
同意王毅青老师的观点,单从公布时间上来看,其做法不符合招标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其它三家不应当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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