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gzztitc于2009-12-25 17:58发表的 公共采购两法合一比出台实施细则更急迫【转贴】 :
为此,他建议,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解决监管方面遭遇的困境。比如,美国专门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GAO)为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隶属于国会,雇佣近30名资深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丹麦也设立有专门的公共采购申诉委员会,由4名法官和约15名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处理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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