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qinl于2010-01-04 15:42发表的 :
搂主从法规上分析的比较清楚。但实际上,问题的复杂往往出于人们的估计,和商业上的“低价倾销”一样,消费者`普遍都坦然接受其带来的好处。如果认为“目前,一些地区尝试以社会(行业)成本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是否低于成本价界定标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那么,把问题引入到一个更为抽象意义的“社会(行业)成本”概念,又谁来解释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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