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wjjst于2010-01-08 12:54发表的 :
1、就像汉瓦给出的有关链接所述,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不过可供参考的还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需看各地的规定,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保留半年。如果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大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如《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单位全套投标文件单独成册,连同其余档案资料一并保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可根据情况,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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