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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未中标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保存或销毁期限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0-1-8 12:12
标题: 请教关于未中标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保存或销毁期限问题
请教关于交易中心未中标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或销毁规定问题,列出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请仔细阅读清楚题目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8 12:25
请参考: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eyword=%B5%B5%B0%B8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eyword=%B5%B5%B0%B8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8 13:55
引用第2楼wjjst于2010-01-08 12:54发表的 :
1、就像汉瓦给出的有关链接所述,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不过可供参考的还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需看各地的规定,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保留半年。如果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大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如《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单位全套投标文件单独成册,连同其余档案资料一并保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可根据情况,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退回或销毁

.......


保密局销毁,要收费吗?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0-1-8 17:54
首先感谢版主和大侠们的关心支持!!
其实现在争论的焦点是万一如果有投诉或者质疑之类的问题要调阅查询资料的时候,特别是那种经历了几年的工程扯皮,如果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销毁了,作为保管和管理部门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毁也就毁了,查询不到我们也没有责任,因为我们当地属于县级市确实也没有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希望大家有没有知道这方面的大的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广东省)的都行,实在没有,请给我下你们相关省市的法律法规的做法(给个扫描版电子版都OK),现在正如你所说的一仓库的“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不好处理,销毁吧要有法律依据,不销毁吧实在放不下,真是郁闷!请各位大侠帮帮忙找找,谢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9 08:23
一、送保密局销毁资料是不收费的。
二、国家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
1、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
(1)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 :30年
(2)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10年
(3)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永久
(4)未中标的投标文件:终验后2年
(5)政府采购文件:10年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1)招标文件、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
(2)投标书、资质资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永久
(3)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长期
3、《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1)招标、投标、租赁文件:由建设单位永久保存
三、省市级的
1、《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2、《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辽建发[2008]42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3、《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特别重大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
4、《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划分招标投标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档案资料中的中标人投标文件可保存至工程竣工。
5、《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鄂建[2002]21号)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注: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列在档案目录中)。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9 10:52
相关省市的规定见附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等5省市).pdf

129 KB, 下载次数: 262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0-1-9 17:59
感谢wjjst大侠的回复,还特地着重给我画出了相关规定的部分,现在可以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制定交易中心的档案管理了,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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