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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再一个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1-14 20:58
标题: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再一个疑问
        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理解,招标公告须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并未明确是否报名时即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某项目招标情况如下:
    1、采用的是资格后审的方式。
    2、允许联合体投标。
    3、标准文件并未明确需要有报名这一环节,而只有购买文件环节,而地方操作一般均需要报名环节。
    3、招标公告并不明确需要报名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个人理解联合体协议书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故未要求报名时提交)
    4、某投标人报名时是单独报名,但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变更了投标人组成性质,与报名单位名单之外的单位组成了联合体,且事先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疑问一:招标人是否应拒接其投标?
    疑问二:如招标人接受了其投标文件,是否意味着同意了投标人改变投标人组成性质(成为联合体)而接受其投标?
    疑问三:大多法规对资格预审有相关规定,而对资格后审并未做太多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是否意味投标人变更投标主体组成性质,需要事先征得招标人同意?
    疑问四:在报名环节是否即需要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还请指教!!!
作者: 辽宁老董    时间: 2010-1-14 21:14
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必须是联合体的牵头人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15 09:36
1、如果这个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仍属原已报名的单位,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如果没有报名的成为牵头单位,已报名的成为成员单位,资格后审情况下在法律上也是没有障碍的,但在个别地方因为报名单位要先刷卡,所以没有报名的单位系统中无法显示因此很难进行后续操作,因此需结合当地情况判断。如果没有此类约束,应接受其投标文件,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标准”判定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采用资格后审,报名环节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联合体协议书)都不具备法定的约束力,当然提供虚假资料那是另外一码事,即均以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为准。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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