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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朝辉    时间: 2010-1-19 09:41
标题: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相关问题
想请问各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话,如何编进招标文件,这一条款放在何处,是投标须知部分的补充条款吗?如何编辑才算规范?
作者: 一雪    时间: 2011-7-21 10:18
[s:79]
作者: 闻天祥    时间: 2011-7-25 16:37
由中标人承担,有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水无痕    时间: 2011-7-26 10:53
有,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之后,为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4-1-24 15:21
之前去标办组织的培训得知:写到招标文件中欠妥。因为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不是约定,而是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响应的。而且招标时还不知道谁是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存在交集,没有约定这么一说。
    现在凡是去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均不能出现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的类似条款。
    建议把这一部分费用做到工程量清单的暂列金额中,在设置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此部分费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1-24 23:22
标题: 回 北京招标 的帖子
北京招标:        之前去标办组织的培训得知:写到招标文件中欠妥。因为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不是约定,而是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响应的。而且招标时还不知道谁是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存在交集,没有约定这么一说。
   & .. (2014-01-24 15:21)
你这种做法还是有问题的,暂估要有两笔税金的问题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4-1-25 09:2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这种做法还是有问题的,暂估要有两笔税金的问题 (2014-01-24 23:22)
不同意两次屈税的说法: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其中其他项目清单中含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税金项目清单在计取时以分部分项+措施+其他+规费-暂列金额为计算基数,不存在取税金问题。
二、暂列金额不属于投标人所有,只是发生变更洽商、设计变更等可以从这部分费用中出,此时投标人(施工单位)在报相应的经济洽商时,会计取税金,此时存在一次取税情况。
三、关于招标代理费,投标人(施工单位)在报结算时,可以单独列一项招标代理费多少钱。如果参与取费审结算时应扣除。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0-23 11:44
标题: 回 北京招标 的帖子
北京招标:        之前去标办组织的培训得知:写到招标文件中欠妥。因为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不是约定,而是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响应的。而且招标时还不知道谁是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存在交集,没有约定这么一说。
   & .. (2014-01-24 15:21) 
这个做法值得研究,但是目前代理费市场调节了,之前有关的规定废止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如果放在暂列金额中,投标人就按照暂列金额投标,到最后还是要双方同意价格才行啊,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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