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7楼heluhua于2010-02-01 16:20发表的 :
“ 三是评标方式不尽合理。现有的评标方法都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布,这样做的优点是公开公平,招标人无法随意变更。但缺点也是明显的,就是提供给了不法投标人针对公布的评标方法组织围标的机会。一旦围标成功,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不妨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公布A、B两种(或两种以上)评标办法,最后在评标时随机抽取一种办法进行评标,就能大大降低投标人围标成功的可能性。 ”
这样合理吗?评标方法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的,怎么能编两个不同的评标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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