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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关于开标前的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 [打印本页]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1-19 10:07
标题: 求教:关于开标前的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
         在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将投标报名单位的相关资料上交给相关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直到开标前的二十分钟才将投标单位的报名资格资料上交。但是马上要开标了,审批的过程也需要时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时开标吗?如果说按时开标了,但是拆封投标书这个环节还没有做,待审批结果出来后,一共三家投标单位有两家的相关资料不齐全,没有按照招标公告里要求的资料进行上交,所以报名资格不符合。在这种情况下,标书没有拆,但投标单位已经不足3家,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怎么样进行?是准备二次开标还是发布二次公告重新招标,又或是有其他做法?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19 12:57
1、“将投标报名单位的相关资料上交给相关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审批”这个环节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
2、按照楼主提供的背景资料,该项目一定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既然如此,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对于本项目即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间开标。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不足三家且不具备竞争性时再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1-19 14:15
在我们这里有地方性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条件的方可进行投标。潜在投标人在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相关资料后,经招标代理确认符合招标公告里的要求的方可报名参加投标。但是,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所有投标报名单位的这些相关资料要交由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当审核所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基本身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其参加投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30 19:49
  “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相关资料要交由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审批。”这个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个规定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主体应该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七部委令第五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部门审查投标人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对于行政部门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建设部门的审查行为和结果如果不出现失误还好,一旦有失误,那是典型的自找麻烦,吃不了兜着。

  本例中,招标代理机构也要负很大的责任。在报名环节,代理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没有尽到责任,一共三家投标单位就有两家的相关资料不齐全,怎么会让这两家单位通过报名手续呢?招标无小事,代理机构是不是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呢?

  还想和各位前辈一起探讨的概念是:三家投标单位都已经把投标文件递交上来了,这个行为足以表明,它们三家都是投标人,而不是潜在投标人了。个人认为,已经到了开标这个阶段,对于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权利,就已经移交给评标委员会了。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和其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建设部门是法定的监督部门,不能代替招标人或者评委的工作。

  由上所述,我个人觉得:对于在截标之前提交的标书,都应该接收,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拆封且当众唱标。余下的工作,都交给评委来定吧。如果评委不认为缺乏竞争,则可以确定投标人;如果评委认为缺乏竞争而否决了所有投标,那就重新招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2-1 08:56
楼上讨论的关于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不合规的说法有道理,但不宜做为楼主行动的依据,因为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不能直接宣布审查违法从而不执行当地建设部门的规定。如果真想不执行这个规定首先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修改相关审查规定,取消或修改相关条款,如不行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就会拖很长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一定会做这样的事,也会耽误当前的招标工作。
以招标人的利益来说最要紧的是快速处理此事不耽误项目进度,以后如想修改相关规定再做不迟,当前合规的做法按楼主叙述的情况来说,既然建设部门已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就应当二次公告重新招标。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己把审查投标人资格做为招标开标的前置程序,除非你能推翻这个程序,否则不能逾越。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2-1 09:19
四楼说的很对哦,地方性的规定也是不那么容易被打破的。而且这样做也是为了节省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时间,因为投标单位一些必要的资质文件都没有具备,即便进入评标环节,也会被评委以废标来处理。那何不在开标前,先将资质认定的必要文件审核后在进行开标,这样不就既节约时间,也节省精力。而且接下去的工作环节也能很流畅的进行。而且,我个人认为这种资质证明材料是硬性的东西,你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如果提供的是假的,也能即时发现并制止。这种审核应该是对开标后的工作有促进作用的。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2-1 15:58
核心问题楼上已经讨论清楚了。
另外有一点,要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暂且不作评论,但审核结果应及时(开标前若干日之前)通知报名单位。
不能让一个不知道有没有投标资格的单位作投标准备工作。
人家拿着标书来了才告诉人家其实你没资格的,不合理,肯定也不合法,
不一定明显违背某条法规,但和法规精神是完全违背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2-1 17:59
引用第4楼heluhua于2010-02-01 08:56发表的  :
楼上讨论的关于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不合规的说法有道理,但不宜做为楼主行动的依据,因为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不能直接宣布审查违法从而不执行当地建设部门的规定。如果真想不执行这个规定首先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修改相关审查规定,取消或修改相关条款,如不行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就会拖很长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一定会做这样的事,也会耽误当前的招标工作。
以招标人的利益来说最要紧的是快速处理此事不耽误项目进度,以后如想修改相关规定再做不迟,当前合规的做法按楼主叙述的情况来说,既然建设部门已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就应当二次公告重新招标。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己把审查投标人资格做为招标开标的前置程序,除非你能推翻这个程序,否则不能逾越。

[s:89]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2-2 09:52
关于六楼所说的“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暂且不作评论,但审核结果应及时(开标前若干日之前)通知报名单位。
不能让一个不知道有没有投标资格的单位作投标准备工作。”这是没有错的。就如我上面所说的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不是说该投标单位的资料不齐全就不允许其投标。而是在投标报名之后在审批该潜在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会及时通知其将必备资料补充齐全。这样就不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因相关资质文件不符合而被废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2-2 20:42
引用第8楼myjing8686于2010-02-02 09:52发表的 :
关于六楼所说的“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暂且不作评论,但审核结果应及时(开标前若干日之前)通知报名单位。
不能让一个不知道有没有投标资格的单位作投标准备工作。”这是没有错的。就如我上面所说的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不是说该投标单位的资料不齐全就不允许其投标。而是在投标报名之后在审批该潜在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会及时通知其将必备资料补充齐全。这样就不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因相关资质文件不符合而被废标。


  重申一下我的观点:监管部门不要替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这样做的风险其实很大:1、于法无据。程序不合法。2、无法保证每一次结论都正确。审查结果容易引起质疑。
  具体到现实中的操作,我比较同意heluhua版主的观点。毕竟作为代理机构,有很多的难处。
  今天闲着无事,我试着作了一下“沙盘推演”,这个问题可能还可以细分四种情况,每种情况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招标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做明文规定要建设部门审查,如此操作只是沿袭以前的运作习惯。如果在开标时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是和建设主管部门好好沟通,沟通时注意方式方法,要给相关的领导和人员留足面子,最后取得建设部门的理解,按照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开标。这样做最没风险。
  2、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里有明确规定,要通过建设部门审查。那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在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中,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就是这个项目招标时的“宪法”,不可违背。
  3、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里没有规定,但地方规范性文件里有规定。先暂时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操作,但要提醒建设主管部门,这样做的风险。顺便建议在今后的操作中,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4、招标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都有明文规定。处理方法同2。
  不知道各位同仁的看法如何?我这人是不是特别多事啊?呵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2-5 14:21
虽然地方规定有对报名单位资料(主要是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楼上的已经分析了不少,暂不谈是否违规违法及增加此环节对招标过程的是否有利。
    既然规定了这一环节,按此推论,则应该是报名,递交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通知报名单位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这应该有一个时限),在时限之内未通知报名单位,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已接受了投标文件,则应是认可并接受投标人的邀约,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约束,不应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否则就形成了违约。
    至于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则应该交由评标委员来审查了。
    再从道理上讲,投标单位在报名后即进行投标文件编制,通知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应是有期限约束的,如等到投标文件已经递交后再通知其不符合投标资格,未免对投标人有失公正。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已经报名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就不能再要求补充资料来满足投标资格,否则有失公平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2-5 18:45
引用第10楼alex_lam0103于2010-02-05 14:21发表的  :
        虽然地方规定有对报名单位资料(主要是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楼上的已经分析了不少,暂不谈是否违规违法及增加此环节对招标过程的是否有利。
    既然规定了这一环节,按此推论,则应该是报名,递交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通知报名单位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这应该有一个时限),在时限之内未通知报名单位,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已接受了投标文件,则应是认可并接受投标人的邀约,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约束,不应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否则就形成了违约。
    至于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则应该交由评标委员来审查了。
    再从道理上讲,投标单位在报名后即进行投标文件编制,通知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应是有期限约束的,如等到投标文件已经递交后再通知其不符合投标资格,未免对投标人有失公正。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已经报名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就不能再要求补充资料来满足投标资格,否则有失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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