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heluhua于2010-02-01 08:56发表的 :
楼上讨论的关于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不合规的说法有道理,但不宜做为楼主行动的依据,因为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不能直接宣布审查违法从而不执行当地建设部门的规定。如果真想不执行这个规定首先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修改相关审查规定,取消或修改相关条款,如不行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就会拖很长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一定会做这样的事,也会耽误当前的招标工作。
以招标人的利益来说最要紧的是快速处理此事不耽误项目进度,以后如想修改相关规定再做不迟,当前合规的做法按楼主叙述的情况来说,既然建设部门已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就应当二次公告重新招标。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己把审查投标人资格做为招标开标的前置程序,除非你能推翻这个程序,否则不能逾越。
引用第8楼myjing8686于2010-02-02 09:52发表的 :
关于六楼所说的“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暂且不作评论,但审核结果应及时(开标前若干日之前)通知报名单位。
不能让一个不知道有没有投标资格的单位作投标准备工作。”这是没有错的。就如我上面所说的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不是说该投标单位的资料不齐全就不允许其投标。而是在投标报名之后在审批该潜在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会及时通知其将必备资料补充齐全。这样就不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因相关资质文件不符合而被废标。
引用第10楼alex_lam0103于2010-02-05 14:21发表的 :
虽然地方规定有对报名单位资料(主要是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楼上的已经分析了不少,暂不谈是否违规违法及增加此环节对招标过程的是否有利。
既然规定了这一环节,按此推论,则应该是报名,递交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通知报名单位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这应该有一个时限),在时限之内未通知报名单位,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已接受了投标文件,则应是认可并接受投标人的邀约,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约束,不应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否则就形成了违约。
至于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则应该交由评标委员来审查了。
再从道理上讲,投标单位在报名后即进行投标文件编制,通知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应是有期限约束的,如等到投标文件已经递交后再通知其不符合投标资格,未免对投标人有失公正。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已经报名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就不能再要求补充资料来满足投标资格,否则有失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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