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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咋办? [打印本页]

作者: rgxyh    时间: 2006-1-18 09:56
标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咋办?
我单位组织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其中有一项"S-VIDEO端口"的要求,投标人投标并经评委评定中标,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前,发现中标的电脑不具有"S-VIDEO端口",因此未签合同,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请LAOCHAN和菜鸟招招招 赐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18 10:39
标题: 我的建议
一、与中标人商讨:是否可以增加该接口(可以增加费用)?
二、如果与中标人谈不妥,且已发了《中标通知书》,比较难办。可以给该中标人一些投标费用的补偿,并获得该中标人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如果与中标人谈不妥,但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可以组织重新评标,另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6-1-18 10:46
标题: 我的意见
一、业主、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中标单位,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开个会。让中标单位从新作出承诺,不变价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更改配置。(质问中标单位为什么不在投标文件中设备偏差表中作出明确的说明,误导专家评审<把责任推给中标单位>)
个人意见:像笔记本电脑不像别的设备,如果变更配置增加 S-VIDEO端口 肯定得要换型号,换型号的话价格肯定要变,除非中标单位确实想中这个标。
二、如果中标单位重新作出业主满意的承诺同时价格保持不变(承诺函得要中标单位盖公章),招标机构出具此次事件的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那么这件事就结束了,剩下的按程序进行。
三、如果中标单位从新作出的承诺价格要变动(不论有小的价格变更),就把中标候选单位第二名叫来,(此单位的配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接受第二名的投标报价(不是让他从新报价,是按当时开标会时他的报价),招标机构出具此次事件的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中标通知书从新发给第二名的单位,收回第一名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把此事件的说明(不是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说明,是招标机构出具的总结性的说明,盖招标机构的公章)发给原来的中标单位。
四、如果是政府采购的话,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得全程监督,或者由业主、招标机构上级全程监督。在总结性说明盖章(谁监督谁盖章)。
个人意见:牵扯进来的人越多越好,风险不是全部让招标机构来承担。
最后把总结性说明,上报招标机构上级或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及业主。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6-1-18 12:02
标题: 应该废标
投标商的投标不符合招标要求,却被评上了。违反了有关条文:18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
应该发现这个问题,然后可以问一下用户,是否能容忍这个缺陷,如果不能,就废标。
现在已经这样了,重新招标是有依据的。还要怪罪评委审查不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18 14:38
标题: 补充说明
一、上贴《我的建议》是建立在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经说明无该接口。
二、如果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可以收回《中标通知书》。收回《中标通知书》后可以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9 10:56
从合同角度看,中标通知书已经发了,说明招标人已经做在出了承诺。这个问题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我认为从两个方面可以考虑。
首先应该看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果该条款为重要条款必须满足不能偏离,那应就是评标的错误。应该废标。如果不是,那就是可以偏离,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评标没有错误。
其次看看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说明有这项偏离,那么可以在签定合同中明确要求有这项。如果有说明这项偏离,那就不能要求了,只能说招标人接受了这个偏离。
作者: rgxyh    时间: 2006-1-19 12:03
标题: 中标方不同意废标
现在的问题是:有另外的供应商将这一问题投诉至市长热线,市长热线转交到招投标办,要求办理,招投标办已召集评委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一致认为,中标人的中标电脑型号不符合要求,准备废标,经过与中标人协商,中标人不同意废标,且准备以此起诉采购人与招投标办.
       中标人认为我们(采购人)没有与其签定合同,经过研读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18号令等法律文件发现,采购人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要在一个月内签定合同,现在已是最后一天,我们在之前已将中标人中标产口不合要求的情况呈报给政府采购办政府招投标办,要求给予处理,
        我们作为采购人,无端作为被告,实在委屈,请问我们的所做是否违法,如果被诉,有无胜算的理由.
        谢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20 09:15
标题: 如果.............
如果:
一、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招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中标人未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招标人可以认为,中标人在“弄虚作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作者: rgxyh    时间: 2006-1-20 15:18
中标人没有填写什么<技术偏离表>,也没有说明技术偏离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6-1-20 20:03
从所介绍的情况看,这次是评委的错误,招标机构不应对评委的错误负责。不过我们在习惯中只关注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现在看来公示也应该是对用户的,在公示期间用户应该可以提出反对意见,使得中标通知书不至于草率发出。对我们也是启发。我们还出过更离奇的事,评委中有用户单位代表,也没看出来中标的投标书的问题,结果更麻烦。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23 09:01
标题: 招标人、招标机构、评评标委员会、评委、中标人和监督部门
本案例出现的问题很有讨论价值。当事人有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委、中标人和监督部门。;那么:
问题一:谁应该对此事负责?
问题二:有关当事人负什么责?
问题三:有关当事人如何负责?
问题四: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请各位分析,发表见解,展开讨论!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6-1-23 15:46
标题: 我的部分看法(请总舵主指正)
问题一:谁应该对此事负责?   这次错误是评标委员会造成的,技术专家没发现技术问题。用户代表是在场,但不是评委,也可能不懂技术,推给用户显然不合理。
问题二:有关当事人负什么责?   评标委员会权那么大,是不是该负起责?都让别人负责,不大公平吧。招标机构不应该为技术错误负责,每一个细节都要招标机构去复审,谁吃得消啊。如果评委存在水平问题、责任心问题,那是监督部门对专家库的建设问题。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2-20 11:04
对中标后不签合同问题的跟帖

应该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

第一,       法律方面,是否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       情理和具体技术问题。

先说第一个问题:遗憾的,您们公司(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肯定违法违规了。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18号令第68条规定,集采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一点,bidboy版主说的对。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你们应该尽快承认错误,争取减少损失。

第二、       理和技术方面:由于情况没有说清楚,只能初步分析。

1、政府采购招标,不让招标机构和采购人进入评委会。这是按照其宗旨考虑的:政府采购花的是“国家的钱”、“纳税人的钱”。采购人本人是使用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人”,不具有“最后决定权”或者说“否决权”。应该是由政府采购部门抽取的专家和相应的评委会决定谁来中标。有关方面负责监督。

你觉得“冤枉”,可以理解。看看有关谁负责问题的讨论。我以为总舵主的意见是正确的。你的问题,无形中又一次给他的论点提供了证据。

2、评委会作出决定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即有法律性效力。(我不知道你们那里有无公示一说)。如果发生争议,无论是评委出错,还是外界压力,原来的评委会都不应该随随便便更改中标结果。那样就错上加错。到头来,几边均不“落好”。尤其在有投诉的情况下,应有上级再组织别的专家复议较好。否则,就是自己处理对自己的告状。

3、技术问题不想多说。一般,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不会向商务部的国际招标文件那样详细,重要的技术指标打上*,一条不符合就“废标”。现在再说这些晚了。吸取教训吧。

    菜鸟招招招说的对,如果改变接口等配置,笔记本电脑可能是另外的型号。05年,部分国内厂商,推出了所谓适合教育的便携式带S端子的笔记本电脑。对此,本人以为,少量使用,或具新意;但是,批量招标购买,问题就多了。暂且不谈了。
作者: mybidding    时间: 2006-2-22 14:10
根据两个事实:
1、是否关键技术指标
2、中标人投标书中如何应标(符合还是不符合)

情况一:关键技术指标&应标为符合
A、可要求其按投标书履行(是否加价比较灵活,一方面招标是个严肃的活动,所有文件均为法律文件,另外一方面,签约属于商业行为,可以在业主能接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是否加价);B、可废标。

情况二:关键技术指标&应标为不符合
参照古越龙山的回复。

情况三:一般技术指标&应标为符合
参见情况一的A

情况四:一般技术指标&应标为不符合
参见LAOCHAN的第一条回复。
作者: xzard    时间: 2007-3-24 00:20
标题: Re:应该废标
引用第3楼古越龙山2006-01-18 12:02发表的:
投标商的投标不符合招标要求,却被评上了。违反了有关条文:18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
应该发现这个问题,然后可以问一下用户,是否能容忍这个缺陷,如果不能,就废标。
.......

如果最后按资格审查不通过,造成的损失,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谁承担责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3-24 11:18
近来无论是网上还是自己工作中,资审和评标中评委出现错误的情况经常发生。
我个人认为,权利与责任应该是相互的,既然评委目前有这样大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3-26 22:46
可以看出,所有的招标机构确实是不能提供公平的平台的!
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为什么还要让中标人承担损失和无奈!

谁的错误谁担!是中标委员会评错了,应该由业主和招标机构赔偿相应的调价损失!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4-5 02:09
《中标通知书》是法律文件。谁签署的当然是谁负责。

招标机构的冤枉是在招标前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自担责任!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4-11 23:48
现在关注的重点应该放在这方面:
1、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有关技术问题、属于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责任归属问题均可放下不谈,再谈于是无补。
2、鉴于政府采购项目性质,根据本项目情况,个人认为只有以下选择:
   A.甲方按照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签署,并承担供货商提供不带S端子的货物。——损失部分使用功能。
   B.甲方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向中标单位说明原因,争得其理解,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中标单位损失;后请中标单位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承诺(其可以有很多正当的理由);后可直接确定第二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进行合同签定,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进行价格谈判,个人认为是严重不可行的。
   结果如何,关注中。。。。
作者: youweixian    时间: 2007-6-17 18:44
就没了吗?再来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7-6-18 15:48
招标机构有一定责任,因为评委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评分,制定的评标标准一定未明确写明s端子,导致评委漏评。而中标人未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应废标。因评审错误,招标失败,应重新招标。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6-19 09:29
我认为应该由招标专家负全责   估计他们都是喝完酒再去评的标   [s:5]
作者: lljt    时间: 2007-6-20 20:38
作为专家他们是兼职不是专职,评标完毕拍屁股走人,有时候出现问题电话告之过来商讨也很难请的动了,其不愿意给自己身上惹骚。作为业主发现中标单位有不符合参数,就应让中标单位承诺笔记本给配上该端口,如果不配可以“如果签定合同,送货后验收,以招标要求进行验收,没有该端口的话,验收通不过中标单位70%的钱肯定给不了”这个理由让中标单位自己琢磨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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