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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三年不良记录” [打印本页]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0-1-23 11:54
标题: 关于“三年不良记录”
在招标资格预审时,往往提到三年不良记录的问题。
由什么单位出具这种证明才算有效证明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23 12:08
一般预审文件中应该有要求说明的,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我认为投标人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该有效的。
各地现在对“不良记录”的认定和处理都出了不同的文件,有的地方的文件,对楼主所说的“证明”和如何投标人投标资格的限制是有明确规定的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0-1-23 13:00
常碰到的就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无诉讼记录,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是由哪个部门开具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23 13:42
引用第2楼风过水无痕于2010-01-23 13:00发表的 :
常碰到的就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无诉讼记录,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是由哪个部门开具


无诉讼不代表无“不良记录”吧

投标人也没自己承诺“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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