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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理招标的有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0-1-28 10:20
标题: 监理招标的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经两次招标,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应怎样处理。是否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38条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监理单位?除了30号令,对此还有其他的规定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28 10:41
  1、国家层面的好像没有。
2、浙江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实际操作中个人认为可以直接发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9 09:24
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关于服务类招标的法令。其中: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监理招标其实也是服务类招标,应该按照此办法执行。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29 10:39
支持毅青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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