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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在招标开标公示期,投标方向监管部门对招标有关事项提出异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叽叽喳喳    时间: 2010-2-2 23:22
标题: 求助(在招标开标公示期,投标方向监管部门对招标有关事项提出异议问题)
在招标开标公示期,投标方向监管部门对招标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在此监管部门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投标方提出异议事项进行复议,得出结论与当期开标时的意见一致,现投标方仍对复议结论不满意,再次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在这个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这件事怎样处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2-2 23:38
维持原结果。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2-2 23:53
那要看是什么项目、在什么地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以及各地的规定都有差异。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2-3 11:28
还是按原判给答复啊。投标单位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不过结果都是这样,也没多大用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1:32
我觉得2楼的意见有道理;

如果笼统地说,只能告诉你维持原判;

如果行进一步分析,就要看质疑的原因,理由是否有道理等等,详细的分析了。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2-3 11:46
如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可以引用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0-2-3 13:06
一、投诉受理部门---属于各主管监管部门对民事主体间的争议。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
二、如对投诉处理不满意可转为行政复议或行政投诉。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执行。--主要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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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楼主所说,投标方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满意,再次向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受理。并通知投标方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2-3 13:09
引用楼主叽叽喳喳于2010-02-02 23:22发表的 求助(在招标开标公示期,投标方向监管部门对招标有关事项提出异议问题) :
在招标开标公示期,投标方向监管部门对招标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在此监管部门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投标方提出异议事项进行复议,得出结论与当期开标时的意见一致,现投标方仍对复议结论不满意,再次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在这个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这件事怎样处理?

首先如果复议的记过和当时评标一致那么就维持原评标结果。至于投标人对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处理流程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我认为如果是监督部门参与问题的处理并已出了意见,下一步很可能是法院见了。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2-3 13:56
不予受理啊,再要提就是行政复议或是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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