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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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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0:37
标题:
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特稿)
8
-
7
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高子正
2010
年
2
月
3
日
【这是本人《剖析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下和全文的的最后结尾;本章节约
8000
字。拟另行单独发表】
本人自从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开始,关注此事件;最初,关心的是在具体的空调招标中,格力是否应该中标,还是由于不满足星号要求而应该被判不合格?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以及媒体记者的不断报道,对案件本身的关注逐渐的被关注整个政府采购宏观问题而取代。
虽然,目前格力告状的事件尚未有最后结果
;
但是,初步看起来人们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小结出几条:
第一大的方面:关于采购招标的组织问题
第一、
关于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多元化管理”问题。
按说,假如暂时不问监管体制的话,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为什么们在实践中,会出现“九龙之水”的现象呢?为什么面对重重违法违规的现象,发改委和财政部都显得有些
"
力不从心
"
呢?
本人以为,《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其他“国有资金”的。然而,在具体的项目中,并不是“专款专用”,而是“多款混用”。这是造成矛盾,监管不力甚至相互扯皮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年,我们接触过世界银行的采购招标。以本人的愚见,世界银行的采购招标比较规范,原因之一,就是从一开始,就严格区分资金来源和用途:对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严格按照贷款协议和采购指南办事。如果,项目(比如是一个污水处理工程),贷款是世界银行专门的计算单位(折合成美元),用于引进关键设备,需要采取国际公开招标的办法;辅助的配电;厂房等等土建工程,从世界银行贷款是以人民币计算的,采取国内招标的办法。而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叫做“配套人民币”,由当地政府和业主负责解决,世界银行一般不干涉。这样,就很容易的分清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也容易明确责任。
而我们这里,如果,建设一个污水处理项目,需要
1
亿元人民币,则可能是财政拨款
4000
万;地方政府筹集投资
3000
万,企业贷款
2000
万;自筹
1000
万……最后,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发改委;建设部,都难以全过程的对此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以这里涉及到的番禺医院为例,看来,它是使用财政拨款和多种资金来建设的。本人看到有多种投资的数额,从
4
个亿,一直到
9.8
个亿——感到看不明白;那么,其他领导部门能够看明白吗?谁对其资金审批?
一个大型的号称广东地区第一的示范性医院,如果连投资都说不清楚,其他的,包括对政府采购的具体事情,就更不用细谈了。
(未完,待续)
作者:高子正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社区特稿,来源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链接: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7544076.html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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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0:39
第一、
警惕和防止“各种指挥部”“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影响招标投标的问题。
本人以为,在众多“假招标”和“问题招标”中,涉及到领导和组织结构问题的,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有关领导以“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形式直接参与或者影响而造成的。
本案,可以分析出番禺区的那个领导小组的作用。
2008
年底,有记者报道说:
【
对于外界强烈的质疑,番禺中心医院似乎并不认可。由于主管筹建的苏院长出差,其办公室副主任李寅以个人名义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如果说我们在招标过程中能起决定主导权,那未免太抬举我们了。”李寅反问,“你认为我们有那么大的能量吗?”】
(摘自王启广文章)
这个问题比较大。目前,
有不少时候,部门或者地方的领导,既是采购人、招标人的领导,又是所谓的监管者。他们的双重身份,既影响采购人招标人,又使得投标人无从投诉。
而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其他人提出,也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笔者以为,回避此问题,格力案件就不可能完全弄明白,不可能水落石出。
第三、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管”问题
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门用力很大的力量来实行“采管分离”,那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人们常说的“监管”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从本案来看,究竟什么是“管”什么是“监”?以本人看来,“管”指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指导、批评、处理等等;而“监”应该是指的“监督”,监察下级或者同级的其他单位是否依法办事,如有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和对事情对人员处理,等等。
是否“监管”也应该分离?那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本案中,番禺区财政局,被领导纳入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实际上已经成为采购人之一;而后来,又进行对格力投诉的处理中担当“监管”的角色,已经是不妥。
而广州市财政局,两次对区财政局的意见批复,基本上是属于“管理”的角色,看不出对此医院大项目和区财政局的监督作用。
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驳回格力诉讼,指出是告错了对象。那个,也只说明是针对市财政局的管理而言,避而不提“监督”方面的责任。
此类问题,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法。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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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0:40
第四、解决“无人负责”的重要问题
在有关报道此事件的媒体文章和视频节目中,值得注意的有新华社记者追踪采访的报道《
新华纵横:格力状告财政局的背后
》。其中,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谈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中山大学的教授
蔡立辉
谈到了:看似严谨的采购招标制度,其实有很大的漏洞(大意是专家与采购人、供应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专家不可能为一个项目而得罪政府部门,很可能按照政府部门的意见“打分”,等等);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长
游铭堂
也指出,目前的评标专家,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记者得出结论:专家不承担任何风险,这与他们被赋予的责任和期望相差甚远……
而依据本人的深入思考和分析,不仅评标专家有此问题;对于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人员,等等,也有此类问题。有关领导,
从单纯的反腐败出发,设定了一定的采购招标投标细节程序和做法,在隔断可能的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割断了采购招标其市场经济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割断了某些“权力”,也割断了更多的“权利”——最后导致:谁都来管,谁都来做,但是,谁都可以不负责,谁也都不能负责……格力招标的过程反映出这个问题,格力告状的过程更能反映出处这个问题。
本人以为,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明确包括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的“责、权、利”;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责任”,把问题系统的来考虑
,而不是单独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或者片面的只强调某一方面,造成不协调。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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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0:40
第二大方面:要加强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A
应该更加明确有关概念和定义:
我们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总共有上千个法律法规以及政令。其中,有不少法规和政令,都是“文件式”的,没有名词定义或者含义的规定或者解释;解释权归发文者;在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并不统一,这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发生。
比如,关于俗称的“
废标
”。目前,多数对此事件的报道是“
格力废标案
”;而主管的监管部门——番禺区财政局的一些同志说的是,格力不满足星号要求,属于“
无效标”
。或者说,我们首先不是看投标的价格,而是看是否符合招标的资格(想说指的是星号要求是否满足),格力实际上是“无效标”(大意)——这就相当于说“世界名牌格力空调”,变成连投标资格都没有了?!在该项目的
6
家投标人中,只有格力一家是专门的空调制造商;其他的五家投标人,都是工程公司。如果不是故意歧视格力,就是表达意思不对,也就是概念和用词不准。
笔者以为,招标投标法的释义是比较准确的:在尚未投标之前,叫做“
潜在的投标人
”;而只要是按时参加了投标,被公开唱标,就称作“投标人”,就应该说是“有效的投标”。
而如果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没有提交保证金或者授权书等等,属于
初步审查不合格
;深入审查比较时,如果不符合星号等重要指标的要求,应该称作“
没有满足实质性要求
”,也是作为不合格的投标。
同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人们常说的“无效标”或者“
有效标不足三家
”等等,也是不准确的;往往他们指的是不合格或者缺乏有效的竞争等情况。
此外,还有各种“废标”;“倾向性”与“歧视性”的区别,等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0:41
B
、“监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更为重要:
本人看到上述新华社记者的追踪访谈。特别感到此案中番禺区财政局的有关人员对问题处理不力:【
注:以下分析,对事不对人,希理解
】。面对记者,广州格力空调的陈勇(法务经理)说(大意):我们经过评标委员会公正的评标,认为技术和价格都具有优势,被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曾经发函通知我们,并要求我们对招标投标中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说明。我们立刻写了说明,并且附上投标文件中有关的页码,说明我们的投标是完全符合要求的。没有想到我们后来竟被排除在外(大意)……
记者旁白:格力空调以为它的投标只是犯了一点“文字错误”;
镜头一转,给出了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李颖智的形象和说话声音(大意):不能说只是文字错误;那是一个关键的技术指标。格力的投标,不符合的有
2
个,一个是模块问题,另一个是“容量”问题,招标要求必须达到
180
千瓦,而格力说满足,实际上最大只有
157
千瓦……
本人前面用了不少篇幅分析该事件中的
★号问题,这里不再重复。只想说,看来这个李大姐,可能是个“外行”。谁都知道,在空调设备或者安装工程中,没有“容量”这个术语;说到千瓦,那应该指的是“电机功率”以及“制冷量”。而且,在该项目的“答疑会纪要”中,曾经明确的提出:
【
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是招标人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自身符合要求的产品。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
这也是行业惯例。
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
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引文)
明显的说,这里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制热量/制冷量,而电机功率只作参考。
本人以为,这种允许波动范围的技术参数,是不适合用星号来要求的。
【
附:新华社的采访,给出了陈勇向记者展示投标文件的画面,但是,没有给出特写镜头,所以我们看不出具体说的是什么;而原告律师谷辽海先生,在辩护词里写道,格力认为(第三次复审)专家连投标文件和说明的页码都弄错了
,
他们的说明曾经指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人摘录
』:
“招标文件对货
40
-
42
的要求及所在招标文件页码
40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
169KW
制热量:
176KW
制冷功率:
53.8KW
台
1 26
页
41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
175KW
制热量:
184KW
制冷功率:
55.7KW
台
1 26
页
42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
180KW
制热量:
188KW
制冷功率:
57.7KW
台
1 27
页”
而律师指出格力的投标文件是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第
27
页
型号(组合机)
GMV
(
L
)
-Pdm1800W4/Na
型号(单机)
GMV
(
L
)
-Pdm450W/Na
+ GMV
(
L
)
-Pdm450W/Na
+ GMV
(
L
)
-Pdm450W/Na
+ GMV
(
L
)
-Pdm450W/Na
制冷量
kW 180.0
制热量
kW
195.0
”
。】
(引文完)
所以,区财政局在批驳格力空调投诉意见的时候,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楚,人们自然会怀疑其处理的是否合适了。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不少是原先的财务人员。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懂得专业技术;但是,对于一个发生争议一年有余,多次经过投诉和处理的案件,主管人只知道有
★号要求,而
分不清到底什么是关键的技术参数,也弄不懂采购人的要求,不能以为是正常的吧?
而番禺区财政局的另一位工作人员余海奔则说,(大意)我们看一个投标是否会中标,首先不是看它的价格(
高注:针对贵
400
万的问题
),而是看其是否合格的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
【
高评:其本意可能是想说,格力不符合带星号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是被废标;不可能中标;但是,表达不准确的结果,让人们听起来,似乎是说,格力空调这个名牌,在他们那里连投标资格都不具备。如果联系余先生后面的话”我个人认为格力空调是不错的品牌“(大意),但是,这是招标投标,必须按照规则来办。人们可以认为,余先生词语表达的不妥。
】
余
先生讲到:参加过政府采购投标当人们都知道,
★
星号要求是实质性的,差一点也是要废标(大意)。
本人以为,如果余先生是一个普通的招标投标人,这么讲还情有可原;但是,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么讲就很不全面。我们先不说商务部主管的的国际招标投标中是如何运用星号条款的,起码,按照广州市财政局
2007
年制定的“六项措施”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文件的规定,事先也应该审查其科学合理以及是否有歧视性等问题呀。
当然,最后,余先生也谈到,对有问题,有争议的情况,如何监管,按照什么程序?现在不清楚;如果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就不会出现格力这种情况了……
李大姐还说到,在除格力以外的其他符合星号要求的投标人中,广州化建是价格最低的。
本人听了,觉得她并没有回答外界对于“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那种指责,反而使人更加奇怪:在该项目的
6
家投标人中,只有格力一家是空调制造商,而其他
5
家都是工程公司;难道唯一空调企业,国内名牌的格力投标不合格,其他不知名的工程公司(含什么美术公司)反而全部都符合星号要求?
这也反映出,有关监管人员,也需要学习,也需要有人给予指导,明确他们应该怎样办。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0:42
C
、对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需要培训和提高。
从格力一案的过程中,人们可知:最初,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肯定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办事的。第一次,按照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格力空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通知,要求格力空调办理核对原件和说明等手续。
但是,由于采购人坚持反对,采购中心无奈,最后只得顺从,按照采购人的意见办事————谁叫它是“代理”呢?所以,
2008
年媒体记者曾经报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也感到困惑。
本人以为,他们困惑的地方至少有两个:一个是,采购人借“不满足
★号要求”,让评标专家自己否定了半个月前的评标结论。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招标投标中的星号知识问题;第二个是,如果认为采购人的行为有问题,怎么办?怎么拒绝?谁来支持他们的工作?单纯的“采管分离”,似乎使得各个集采机构成了“没娘的孩子”,业务工作如何向上请示呢?……都没有个说法……
D
、有关评标专家也需要学习和提高:
人们质疑格力被废标的事件,其中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什么同一批专家,在前后半个月的时间里,竟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在新华社记者的访谈节目中,蔡立辉教授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说:
【
中山大学教授、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立辉:
这个只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就是说,专家们对在第一次评审的时候,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理解有差异,那么才会有两个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是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那就是讲的,受到了某一种的压力的影响,只有这两种的解释。
】
从《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2008年底的文章《格力空调遭遇“废标”迷局》中人们可以看到采购人的影响;而本人推测分析如下:有关的评标专家,一般说来,只是专业的专家,比如这里的“空调专业”。所以,开标后的第一次评标,专家完全是按照空调专业和投标文件和价格来评标的。虽然,采购人代表曾经提出了异议,但是,专家们不理会之。可能含有“你是外行,别瞎指挥……”的含义在内;而当所谓的“复审”时,采购人代表表示出强硬的态度,又有人反复强调“招标投标中的星号要求必须全部满足,差一点就是废标,等等”空调专家对此招标术语不甚知之,只能听他们的。所以,怪事就这样发生了;专家被当成“枪”使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0:42
E
、有关媒体记者也需要学习和提高
当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立案前后,大量的媒体记者关注并报道了此事。媒体对于宣传政府采购,使社会公众关心政府采购,实施舆论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多数媒体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是值得肯定的。
特别应该提到的是上述央视新闻1+1的报道《格力状告财政局》;特约评论员北大的王锡锌教授,把事情提高到“纳税人”关注政府采购的高度来看,极具闪光点;后来的节目《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进一步从政府采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度探讨了有关4个事件给人们的启迪。
但是,无论央视记者还是新华社的记者,都犯有一点小错。比如,此次番禺医院招标采购的空调属于中央空调;而央视记者给出的背景画面,是商场里家用空调(分体式和柜式)的景象;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更加深入,不仅对格力空调的陈勇,对番禺区财政局,还请教
了有关专家。但是,
报道中,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日子,称为“开标”
。虽然,瑕不掩瑜;
这样的问题,对于一个认真负责的记者来说,是不应该有的。
所以,本人以为,媒体记者也需要更加认真的学习有关的基本知识。
F
、严格地讲,其他所有有关的人员都应该学习和不断提高
格力案件一波三折,扑朔迷离;政府采购,博大精深,亟待深入。所以,按说,有关的人员总会面临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学习。以本人为例,在开始分析此案的时候,曾经对用150万采购灯光音响的另一个招标产生怀疑:以为可能是歌厅?。后来,筑龙网的“笨东”网友指出那可能属于正常。本人再次仔细查询,得知,那是用于医院的一个高级学术交流的报告厅。这样就明白了自己的分析错误;对网友的分析帮助,特此表示敬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3 10:43
第三大的方面:深入开针对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时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显著的成就。但是,即使联系到“招标投标”,中国的公共采购招标,也只不过20多年的历史;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历史发展的政府采购相比,我们还是幼稚的。
刘慧
教授提出,要把政府采购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那是十分正确的。
本人感到,目前中国的采购招标,有大量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人们研究和正确的解决。
而作为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这一块,显得跟不上需求。比如,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及时提到了执业资格问题。但是,由谁来培训?如何考核?都没有进一步阐明。本人以为,发改委采取委托招标投标协会经办,协会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的做法是不错的;同时,由于是第一次,缺点和错误也是难免的。而财政部要这么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财政部确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为指定发布采购招标信息的媒体,其中,该网不少理论探讨文章和实践经验介绍,是都很好的;但是,缺乏对现实采购招标中热点问题的及时报道(比如格力和类似事件),也缺乏对理论和实践中深层次问题的讨论、争论,导致人们即使有不明白之处,也还是似是而非、似懂非懂。
相比之下,本人感觉,一个民间的报纸《政府采购信息报》,逐渐的起到了对官方不足的补充:它多次组织了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年会,深入的交流了论文,还评选出十大优秀人物……该报记者,多次组织编写专题,阐述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的实践问题……
有关的网站,能不能开展注册会员的深入讨论甚至辩论呢?
甲地说,为了促进竞争,防止串标,取消资格预审环节……
乙地说,为了促进竞争,同时防止不必要浪费夫,严格严格进行资格预审……;
甲地主张为了“避免人为的因素”,大力推广“随机抽取”即抽签的办法,
乙地则强调公开,包括对招标文件正式发售之前征求投标人的意见;
到底人们应该怎样认识呢?这样的问题可不止一个。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央视节目《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中,王锡锌教授的那段话吧,他用通俗的语言,精辟而通俗的阐述了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它到底是什么?因为我们讲了,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在花纳税人的钱,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用公共财政去采购产品和服务。这时候如果说采购所花的资金是公共的财政,那么就需要特别去防止乱花钱、多花钱、花冤枉钱,甚至是利用这种花钱的权利以权谋私等等这种情形。所以整个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其实主要的就是想通过引入公开和竞争这两个方式,使得纳税人的钱能够真正花到刀刃上,花得有质有量。】
诚然,讨论到具体问题,人们的许多看法不很一致,常常分成两大派或者几大派。但是,这种分析,不是“国0军”与“共0军”之间的分歧,而是“不同战线”“战友”之间的看法分歧。而在实现中国真正的“阳光采购”方面,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样的。
本人写此文章,斗胆地批评了一些部门某些个人;本人希望,,包括哪些有缺点犯了错误的同志们,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都团结起来。
本人赞同那种说法:【
《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
在建设一个花园式的医院的过程中,人们有竞争,有分歧,那是正常的;在今后的各项具体的采购招标中,人们仍然会有激烈的竞争;
然而,在建设我们共同的“神洲花园”的宏伟工程中,我们应该都是在同一指挥棒下,唱着“同一首歌”的大合唱队员。在建设共和国法制大厦的工地上,我们都是搬砖添瓦的“公民工”!
让我们不再是仅仅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以单纯的招标人投标人的身份,而是以一个现代纳税人的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公的姿态,关注政府采购公共事业的和招标投标的进展吧!
让我们为了真正的“阳光采购”的明天而踏踏实实的奋斗吧!
(全文完)抛砖引玉之作;个人水平所限,缺点错误一定不少,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高子正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社区特稿,来源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链接: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7544076.html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2-3 11:17
学习了,谢谢高老!
中山大学教授、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立辉:
这个只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就是说,专家们对在第一次评审的时候,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理解有差异,那么才会有两个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是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那就是讲的,受到了某一种的压力的影响,只有这两种的解释。】
从《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2008年底的文章《格力空调遭遇“废标”迷局》中人们可以看到采购人的影响;而本人推测分析如下:有关的评标专家,一般说来,只是专业的专家,比如这里的“空调专业”。所以,开标后的第一次评标,专家完全是按照空调专业和投标文件和价格来评标的。虽然,采购人代表曾经提出了异议,但是,专家们不理会之。可能含有“你是外行,别瞎指挥……”的含义在内;而当所谓的“复审”时,采购人代表表示出强硬的态度,又有人反复强调“招标投标中的星号要求必须全部满足,差一点就是废标,等等”空调专家对此招标术语不甚知之,只能听他们的。所以,怪事就这样发生了;专家被当成“枪”使了。……
比较中肯! [s:33]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0-2-3 13:04
诚然,讨论到具体问题,人们的许多看法不很一致,常常分成两大派或者几大派。但是,这种分析,不是“国0军”与“共0军”之间的分歧,而是“不同战线”“战友”之间的看法分歧。而在实现中国真正的“阳光采购”方面,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样的。
让我们不再是仅仅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以单纯的招标人投标人的身份,而是以一个现代纳税人的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公的姿态,关注政府采购公共事业的和招标投标的进展吧!
说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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