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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招标投标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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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0-2-4 14:58
标题:
浙江招标投标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
依法独立设置
,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
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
,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那么这两者是否冲突?从字面上理解,集中交易场所包括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将集中交易场所独立设置,是否符合“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设置”的立法定义?[s:72]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0-2-4 15:04
关于上面的疑问,即现在浙江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如果将其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政府,是否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设置”?
还是应该重新将政府采购职能划出,独立成立隶属于同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中心?相当于重新走回浙江原来的老样子? [s:72]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2-4 15:25
这个问题我也质疑呢!
未命名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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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 15:2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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