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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采购,不应再回避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5 16:24
标题: 工程采购,不应再回避 [转贴]
   工程采购,不应再回避



中国财经报 2010-02-03  


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的交叉部分,一直以来因为法律界定问题,使得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成为影响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化的绊脚石。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工程采购成为当前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最关键的一环,如果归属继续不清不楚,两法打架的矛盾还将继续下去。



工程采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如下: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5条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采购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均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修改理由:工程采购如不进行招标投标,也不适用于目前《政府采购法》现有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中的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标准均为货物或服务。


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环节的招投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保存时间:2010/2/3
http://www.cfen.com.cn/web/cjb/2010-02/03/content_603497.htm
作者: 牛初乳    时间: 2010-2-7 20:38
但这样修修改后还有个问题是,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代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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