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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中心机构设置问题之我见 [打印本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2-7 14:51
标题: 采购中心机构设置问题之我见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刚刚结束意见征集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据相关报道,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可谓是五花八门的,有的地方已经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有点地方作为各级财政部门的二级机构,有的地方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个人感觉现在采购中心设备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机构独立性问题。将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但目前如此独立设置的不多,即使条例正式实施后也未见得能保证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设置。没有独立性,往往使得集中采购机构行事时难免要“看人脸色”。
  二是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配备数量多少不等,但同种类繁多、专业特点不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相比,多则十多人,少则三两人,且多为半路出家的人员相比,很难保证足够的胜任能力。

  其他方面的问题一定很多,也希望同行,或对此有相关看法的朋友踊跃发表高见,以便我能学习学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7 20:51
可以联系楼主另一发言:

如何看待有些地方撤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深入思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5693
作者: sxlxlxq    时间: 2010-2-7 21:08
独立设置集采机构,但工作上永远离不开财政部门,全国上下要为一盘棋呀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2-7 21:59
我觉得采购中心的最大问题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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