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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后的处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hjdgqb    时间: 2010-2-8 10:23
标题: 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后的处理问题
一条公路,总投资低于100万,邀请招标,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按照新出来的招投标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精神:
第四十九条     [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是否可以经发改委同意(不是核准)后,有项目业主直接发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2-8 21:36
建议参考七部委第30号令的三十八条规定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例》目前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处理招标当中的问题,不能依照此草案进行。
作者: isere    时间: 2010-3-30 14:01
学习了,谢谢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3-30 16:18
有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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