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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05工程招投标市场在不断规范中奔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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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6-2-1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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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05工程招投标市场在不断规范中奔向和谐
岁末年尾,回首2005年的工程招投标市场,我们发现,伴随着一些和谐的、不和谐的音符,工程招投标市场正在逐步完善,其中的一些事件对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
到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已经整整五个年头了。在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说,目前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执行了招投标制度,招投标行为开始规范,领域不断扩大,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平均节资率达到20%。
但马凯同时指出,《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也比较突出;少数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对此,马凯表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采取措施,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
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确定“游戏规则”
2005年初,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办法》还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合理低价中标”争议依然不断
“合理低价中标”(即通常所说的“最低价中标”)从产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2005年继续着这种争议。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宁波提出,要取消“最低价中标”,将通过多方考核和比较,确定中标企业。但是,福建厦门、浙江杭州等地实施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实践中,他们还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完善“合理低价中标”。例如,福建省出台了由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规定,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将作为废标处理。以约束“最低价中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颇。
对此,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在岁末的一次讲话中也说,如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难点”。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实施这一制度方向是正确的。从长远看要大力推广这一做法。特别是进入2006年,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建筑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建筑业企业也要加快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但在目前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低价中标,如何实施低价中标,在实施中的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实际操作的规则如何制定,都亟待加快进行。目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等有关部门都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一些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这项制度在我国能够健康地实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推出
2005年7月,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该《示范文本》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诚信建设为工程招投标市场保驾护航
进入2005年,各级各部门不断向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宣战,并且加大了诚信建设力度,为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打击串标、围标行为,规范建设领域招投标行为,杭州市建委出台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且规定,杭州市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持《诚信手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定期将杭州地区范围内的行贿人资料上报浙江省检察院,通过省检察院的系统平台操作,添加到浙江省的“行贿黑名单”数据库中,招标人可免费查询。
天津市出台相关措施,将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另外,2005年,检察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也重点打击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岁末,轰动全国的标的额近3亿元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给妄图利用工程招投标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针对工程建设特别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等环节可能引发的腐败问题,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当前突出的问题,也是强化招投标活动管理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要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引导各地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逐步吸收专业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场,强化对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同时要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消除政府工程建设中滋生腐败的条件。
11月,“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启动仪式”在南京举行。会议交流了经验,研究、部署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跨入新的阶段。不久的将来,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会发现,其劣行被记入电子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建设部十条意见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
2005年10月,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建设部提出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将是监督重点;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严禁“量体裁衣”;施工招标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要防止恶意“低价抢标”行为;要建立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要建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提倡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防止“串标”;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进入修改阶段
2005年,《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开始征求各方意见,作为全国通用性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范本》的编制将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实现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12月,编制工作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工作小组成员和部分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下一步要加快进度,集中修改《范本》的合同条件、资格审查、投标报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争取在2006年4月底形成会签稿,6月底前出台《范本》。
招投标市场走向“和谐”
9月1日,《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开始正式施行。9月1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举行了成立大会。这两件招投标市场的大事,意味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未来将更加和谐。《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
作为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也已于9月10日正式成立。
回首即将过去的2005年,展望即将到来的2006年,可以预见,在不断解决实际中存在问题的同时,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将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日益向和谐的目标迈进。
中国建设报 曹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2-13 12:16
从本人实际进行工程招标来看,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招标市场。目前的有形市场的管理还是有待商榷,以北京为例,很多时候参杂了一些不必要的人为因素。感觉不舒服。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招标呢,因为大家都是假招标,为什么假招标呢,因为:
是评标专家。有相当多的人可以算是不能胜任。如果是真招标,这样的评标对项目没有一点好处。但是假招标就无所谓了,反正只要专家按照甲方的意图把需要的队伍评上就皆大欢喜了。为什么有价招标呢,当然文件规定必须要招标嘛!但是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
评标办法。现在采用的综合评分的方法,其实是没有评经济标,因为目前无论是清单招标还是定额招标,评标方法都是计算基准价并按照偏差打分。清单招标就不用说了,即便是定额招标这种方法也不能解释,顶多是解释为在基准价周围合理的概率大些。这说白了和投票的性质差不多。真不如抽签好。这样的评标难以令人信服,只能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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