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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政府采购好案例 及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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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2-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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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2-13 15:42
续
这种案例,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是不多见的。尤其它发生在去年,在发改委宣布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以前,就更显得突出。
一年来,我反复思考、联想和感触颇多。
感想之一
如果我是其中的医院代表,我会放弃价格较低的供货厂家,选择对医院较贵而对患者综合较便宜的产品吗?
如果我是其中的评标委员,我会放弃相对容易的不会引起争议的“低价中标”,而冒可能被批评的危险,力主为老百姓的利益选择吗?
如果我是其中的监督人员,我能坚决支持上述“反常”的做法吗?
如果我是其中的低价厂商的投标人员,我能理解对方,而不去投诉吗?
如果任何一方作出否定的回答,评标结论可能是另一个样子。招标仍然可以“胜利”结束,节资率也可观。实际上,无非给医患关系的天平上,再加上一个“看病贵”的小小砝码罢了。
参加招投标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员,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如何做到和谐社会的合法竞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和广大网友一样,我也痛恨腐败。可是,常常想到的那是社会上的问题,别人的问题。
作为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作为具体的招投标人员,能不能尽自己一点微薄的努力,“从我做起” 起一点点正面作用呢?(待续)
感想之二
正如斑竹所言,此案例看来不太合规定,但是情理上符合大众的利益,为之叫好!
那么,这种评标,是否只是情理因素推导的结果?
反复学习有关文章,我知道了,这是一种按照“设备全寿命费用评价,价格最低”的原则,选择中标商的办法。有其科学道理。
它与我们常见的最低价中标或者综合评标法或者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等等办法不同。有一些专家建议:设备的政府采购列入此类评标方法。因为不熟悉,不便多发议论。
中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是“引进”的,外加了许多“中国特色”。我们应当思考:有多少“精髓”引进了,还有没有没引进的?有多少是引进的是“皮毛”,而不是“精髓”?我们数以百计的各种实施细则和规定,是否都符合国家法律的最高原则和宗旨?
人们都知道:“细节决定成败”。目前,招投标领域的混乱现象,是否也和我们有关指导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细节规定有问题、不合理有关呢?
不少专家在其著作和文章里,都提到,国外的政府采购和招标,还有一项重要评价原则——即“物有所值”的原则。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暂时还没有这个词。
我想,我还得再学习,再提高自己;也希望有专家能结合国外成功、科学经验,予以介绍。
感想之三
引用 qngb 版主的话
“对于政府采购的要求是: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但是,从大众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上述的行为喝彩。 ”
“参加招投标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员,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如何做到和谐社会的合法竞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是因为各方利益的驱使,使得原本的公平竞争歪曲.
也正是因为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投机分子的有机可乘,巨额的利润使得人铤而走险、以身度法。”
完全正确!
我理解:能够代表中国广大人民和纳税人利益的,能够统一招投标各个方面乃至小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也只有法律。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根据公共采购的原则制定的。其基本宗旨和原则也都是明确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制定的法规或者实施细则,其对招投标主要程序乃至违反的处罚规定等等,许许多多也是正确合理的。我们必须坚决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办事!
另一方面,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虽然在中国试行多年,但是,真真正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还在发展完善中。在建筑领域,长期流行的,不是招标,而是所谓“议标”。现在,两法都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不少规定存在着疏漏和不足。
在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态度、两种做法、两种效果的激烈斗争。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利用暂时窃取的权利,明目张胆的违抗法律,牟取个人的巨大私利;
一些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单位,往往容易从自身的、眼前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钻空子、耍花招,使得中国式的招投标常常“变味”。
而一些原本正直的招投标具体从业人员,无权无势,有时不得不打打“擦边球”甚至搞“串标”(如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贾立纲所揭发),假招标等等,等等。无奈和苦闷,难以言传。……
这个问题太大,也说远了。回过头来,再说上海的例子。
报道中说,“这成了松江区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四年多来第一例舍"贱"求"贵"的采购案例”。我理解画外音,松江区四年来,一直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的,即是贯彻楼主提到的采购原则的。
现在,对于特殊情况,怎么办?他们“不唯上、不唯虚、只唯实”,在真正理解政府采购招标宗旨,在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础上,作出了决定。从而有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好案例。
这是贯彻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另一种态度,另一种做法。这是一种“补天”(或者说“补台”)的做法,是真正积极负责任的做法。既要坚持原则,又有具有突破和灵活性,这是上海同志们给我的启示。
衷心地希望,我们的招投标事业:
要阳光和公开,但不要成走形式;
要严格遵法依法,但不要成背教条;
要标准化,但不要八股化; (待续)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2-13 15:43
感想之四
看看他们是如何评标的
国内关于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的文件规定众多,评委会评标过程的做法也各式各样。以本人看,大致可分两类:
一类,我叫做:“独立评委、单独评判、集中汇总”的方法。
国际上,许多评比采取这种方法:如体操比赛;奥斯卡最佳影片评选;国内的青年歌手大赛,也采取这种方法。汇总时,有采取票数最多为第一的;有采取算术平均分最高为第一的;有采取加权值计算的;还有人所周知的“去掉一个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克服干扰、减少干扰、尽可能追求公平和公正。
国内土建工程的招标,相当多的地方的政府采购招标,都采取这种方法。有关部门为了防止评委的个人倾向性,想了许多招法。从评委采用计算机从专家库里随意抽取,到严格评标纪律,关闭手机、不许交头接耳、独立评标,打分……
另一类,我叫做:“专家综合互补,智囊团队型” 评委会。
国际招标和工程招标 以及部分政府采购,采取了这种办法。同样是计算机抽取,专家的专业却不一定相同,而是互补:有熟悉机床的,也有熟悉机床控制系统的;有搞计算机硬件的,还配搞软件的;有搞理论研究的大学教授,也有搞市场商品流通;有做土建的,也有搞电梯、采暖空调的……
评标过程中,有讨论有协商,最后,达到统一认识和评标结论。
本人无意评判这两种评委会工作方式的优劣。
上海的例子,显然属于可以研究讨论型的评委会。试想,如果评委独立打分,能得出现在的结果吗?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评标初期,大家的认识并不统一。但是,真理越辨越明。最后,评委会和监督人员认识达到高度统一。文章说,我们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该体现在事事处处,要为广大病人着想,宁可医院多负担一些,也要尽量减轻病人负担。经过讨论,这种意见逐渐得到全体评委的认可,也得到监督人员的赞成。
而且,评委会是高度负责的。虽然,法律法规都明确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但是,评委个人的职权等问题,规定的仍然不细。假如,在此案例中,因为怕负责任,
医院的授权代表说:我们院长一把手说过:“定标前要向他报告,否则他宁肯不买……”
评委讲:我们建议买瑞士的设备。但是,最终是医院买,医院用,大主意你们拿……
监督的检察官说:我们个人理解你们超常的决定,但是,这种大事要回去汇报,开检察长院务会决定,一有消息我们就立刻通知你们……
如果那样,这个案例还会存在吗?
(待续)
感想之五
看看人家的领导 学学人家的报道
我们所读到的这个特殊的好案例,最初我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的首页上看到的。这说明,他们坚持原则而又能灵活处理问题,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利益着想的做法,得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高层的认可。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体会到:“权利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权利是万万不能的。”基层的具体的招标人员再努力,如果得不到领导和领导部门的支持,也是白费。
这个例子,和不少其他例子,都能说明,上海市的政府采购的有关领导,即重视政府采购的业绩,又不单单追求政府采购的业绩数字,不是简单的追求节资率。而是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政府采购招标的宗旨,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作些好事。
有这样的领导,国之幸事、民之幸事。
再看看该篇报道。初看时,本人只是为之感动,为之叫好。多读几遍,细细品味,我明白甄采记者的报道,与常规大不相同。短短的几百字,清楚地交代了招标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矛盾所在、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最后的结论,不仅仅有理有据,而且对涉及的用户、什么样的监管人员、那些投标厂商,投标中标价格数字等等,讲述的清清楚楚。(当然,不足之处是,没有讲明问题是不是专家评委发现的,评委的作用是混在一块说的。但,瑕不掩瑜)。让人看得明白、看得透亮。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历史,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语言文化。孔圣人的礼仪教育,也使我们说话做事极为重视面子问题和分寸问题,新新人类更给我们带来语言革命。……所以,在日常许多场合,我们听到的,都是官方语言、是模糊语言。我没有学过新闻语言学,经过努力,自信也可达到见习记者的水平,请听我试写的报道:关键的几段是这样的,
本报讯,本报记者获悉:日前滨海市松树区发生这样一个政府采购案例
某单位在采购关键设备的招标中,遇到一个难题。投标厂商R国的x公司 PK M 国t公司的产品,虽然后者比前者便宜yyy元,但是,平时使用的关键耗材却贵出www元,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如何选择 ?
经过反复讨论,特别是根据某某书记“一定坚决按三个代表思想,为民谋利”的指示精神,评委会一致决定,报价较贵但对患者有利的R国S厂商中标。监督招标的有关同志认可这个结论。此举得到了该区群众的热烈拥护。本报见习记者JQK。
许多情况下,我们看到的阳光采购招标,不是变味,就是被涂上了一层防晒霜。
(待续)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2-13 15:44
感想之六
能给我们什么启发?
单就政府采购和招标而言,我想有两点:
1、无论是坚持政府采购的普遍原则还是处理特殊案例,我们都要牢记宗旨,选择最适合最科学的全面考核的指标来评价比较,选择出真正综合价格最低的中标商;
2、就政府采购和招标项目,还可以引申,因为采购与招标,只是项目的一个环节,我们要争取考虑项目的全过程,即从项目设计到采购招标和制造和安装验收,到试运行和验收,到今后的正常使用和运转,达到最佳效益、最低成本。
对于其他行业呢?
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说,隔行如隔山。本人是建筑外行,自然不敢在众多鲁班传人、在众多专家面前弄斧。
但是,如果把我们看成在同一招标战线,不同战壕作战,则为了人民大众的最高利益,我们可以是心有灵犀、休戚与共的战友。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今后选择中标商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能是使用运行中的节能问题。
我们造了许多漂亮的公寓,大大的玻璃落地窗非常诱人。有谁计算过热损失增加多少呢?
我们建造了挺拔的高楼大厦和舒适的写字楼。可是夏季空调一开,全市的用电负荷猛增加30%;有的城市不得不全市拉闸限电,反而人们连电风扇都开不了。某些高级写字楼,全靠空调提供宜人的新风,所留窗户极小。非典一来,空调停开。西服革履的白领们,感到是什么滋味,可想而知。
我们可以装修出堂皇的大厅。但是,选择的,多是耗能的普通灯具;节能灯价格较高,即是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节能灯具也难以推广。
十年前,我就听天津大学的张教授呼吁采取分时电价以及冰蓄冷等措施。(当然一次性投资较大),以后自己工作重点转别的,就再也没听说。不知是技术不成熟,还是别的原因。
目前,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节能问题。但是,双法专家刘惠教授指出,发改委的节能文件仍缺乏具体全面的配套措施。
作为外行,我只会想到这些。筑龙网的建筑专家们,能不能联想更多的问题呢?
本人试图以解剖麻雀的方法,给大家介绍这个案例,为了是抛砖引玉。
抛砖,我已尽力了;引玉,那就拜托给版主啦。哪天,您用专业的观点专业的语言,提出专业的问题,肯定比我说得适合大家思考。真的,谁叫您是光明大使!带领大家从光明走向光明,是您不可推卸的职责呀
(全文完)
备注:gzztitc 和gzztitc2均是本人的代号。主要是为了防止万一发生“老年痴呆症”时,本人糊涂而有所区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2-13 17:51
标题:
热烈欢迎gzztitc2 在本论坛注册并发表高质量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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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2 是中国招标的老前辈,对中国的招标事业极为关心!
希望各位同仁向gzztitc2 学习,多发帖子!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2-15 17:26
案例上的情况很有意思,医院是在为病人考虑是积极的,但是不知道这样评标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
在我做招标的很多情况是招标人在发标前没有考虑细致,评标的时候发现有更好的方案,但是按照评标办法评不到那个方案了,评委也很为难。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5-23 11:12
我认为,松江区中心医院这次招标有严重问题:
1、没有说明是谁招的标。
如果是正规的招标公司代理的,招标文件对评标方法的确定无非是法律规定的三种方法之一。而三种方法都不可能出现“"贱"求"贵"”的结果。
如果是医院自己招的标,那就难说了……我想医院不是专业招标机构,不可能采用“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来评标,我在1992年参加世行采购培训时,世行采购专家兰德·威克先生详细介绍过“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的使用,但没听说国内有人使用过这种评标方法。通过上述介绍,只有一种解释:这次招标有违法违规的嫌疑。
2、招标的规矩都是事先通过招标文件确定好的,怎么会出现通过讨论,“大多数同志认为,我们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该体现在事事处处,要为广大病人着想,宁可医院多负担一些,也要尽量减轻病人负担。经过讨论,这种意见逐渐得到全体评委的认可,也得到监督人员的赞成。”我就不明白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还是“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招标有何关系?第一次听说检查官以监标人身份参加评标。)、医院工会主席和员工代表?如果我是“价格12.5万元”的投标人,会质疑、投诉,甚至打官司,并且坚持到底。
3、我想作为医院,应该对“深度麻醉监对委托方提交的“采购需求”都要认真审核,在编写招标文件前都要与委托方沟通,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5-23 11:16
回帖怎么乱了,还丢掉不少内容!
算了,内容丢就丢了吧,没有必要为别人已经在2004年3月31日上午就完成的事操心了,还是抓紧干自己的活吧!
作者:
yanghai
时间:
2011-4-25 17:35
请问下你,当时设的评标规则是怎么样的?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9 16:39
[s:9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4-29 22:03
谢谢8楼的网友关注这个旧帖 !
由于案例年代是在政府采购法开展的初期,本人的发贴和随感也是在5年以前,觉得着重理解其涵义,不好过多的追究其细节。
那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是现在这种要求,也不是要求必须事先公布评标标准和打分细则……;该次评标,似乎是接近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的。
但是,如何真正的“评出”最适合政府采购法的“标”来,还是有启发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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