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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2-23 10:57
标题: 谁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
谁有这个文件与大家分享: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 发改发规[2009]124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2-23 12:29
天涯论坛上,有网友说:这个文件网上找不到;

我看了一下发改委的网站,也搜索了一下,没有;

是不是某种内部保密的?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2-23 15:01
确实有这个文件,但文件号应该是发改法规[2009]124号。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2005年《暂行办法》的修订,因机构调整、职能变化,文件对部际部门做了相应调整,对其他内容也作了一些补充。这个文件确实没有对外发布,如果想了解一下内容,可以向所在地方发改部门咨询。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0-2-23 15:16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0-02-23 12:29发表的 :
天涯论坛上,有网友说:这个文件网上找不到;

我看了一下发改委的网站,也搜索了一下,没有;

是不是某种内部保密的?


[s:69] 越发神秘了哎?

这个可以有吧?

当心FGW冷不丁站出来

摆个超酷的pose

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
疯狂吐血中……[s:52]

然后给你留下一个寂寞的背影和一串长长的问号?????

O(∩_∩)O哈哈~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0-2-23 15:22
引用第2楼star119于2010-02-23 15:01发表的 :
确实有这个文件,但文件号应该是发改法规[2009]124号。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2005年《暂行办法》的修订,因机构调整、职能变化,文件对部际部门做了相应调整,对其他内容也作了一些补充。这个文件确实没有对外发布,如果想了解一下内容,可以向所在地方发改部门咨询。



高人

长江后浪推前浪 都快把社区前辈们拍在沙滩上啦!O(∩_∩)O哈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2-23 22:00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3号

——由署名“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发出的这个通知中的附录列出了“发改法规[2009]124号”文件,但是没有124号文件的全文。

——奇怪和可笑的是,随后,在一些行业部委和各地方颁发的类似的有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文件,也依样画葫芦地有这个124号文件的“名称”,但是却无一例外地没有它的全文。

——说明了2个意味深长的问题:一是上面部委层级都认为这个文件比较“内部”,不太适宜公开,部委相争到要出文件协调的事总不太光明,有家丑不可外扬之意。二是下面的各级部门不明事理,以为既然上头的文件列出了它,那肯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咱地方的文件也照搬不误应该没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2-24 08:40
有个旧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法规[2005]1282号
     【发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2005-09-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

旧的挺明确的吗,为什么新的就是见不到?有什么呀?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2-24 09:54
124号只是对1282号文修订没有大的变化,一是11个部际单位中有3个部名称改变了,二是个别条款文字逻辑上修改了一下,三是更加明确了各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的人员落实,四是增加个别条款强化了各部门法规、文件和工作间矛盾分歧的通报协商制度。我个人认为,发改委把124号文看作是对1282号做的部分修订,而且这文件只是部际之间的工作文件,上个文件发到11个部委办局,这次文件也是只发到11个部委办局,至于这次中治工小组中治工发[2009]3号发文的附件中引用124号又没附全文,确实存在上下级和各部门没有沟通好。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2-24 10:04
看来没有实质性调整。。。可以发个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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