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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彩虹儿    时间: 2010-2-27 11:46
标题: 请教问题
遇到一个难题。A公司和B公司关系为A公司为B公司大股东,B公司为上市公司。现A 公司需要买一批设备,B公司可以提供。想直接从B公司购买,可以么,有法律依据么。还是必须招标采购。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10-2-27 11:57
这个问题只要看一下招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强制招标的规定就可以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2-27 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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