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7楼月之江于2010-03-04 09:20发表的 :
你理解的不是很对,但是你钻了空子,“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哦。对于招标人来重新招标也是好事情,就是时间上有点耽误了。
引用第8楼zzj0102于2010-03-04 20:02发表的 :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
引用第24楼名医扁鹊于2010-03-15 09:32发表的 :
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就应停止评审呢?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这样理解,主要理由如下:
1)投标文件按合同法的理解,实际上是要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部分。从法理上讲,以正确的方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拥有一项合同的权利,即他的标书被打开并给予评审,否则招标人会面临缔约过失责任(国外已有类似审结案例),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一般也应向投标人提供开启标书并公平公正地给予评审的保证;
2)招标投标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阶段,特别是开标阶段。在此阶段前,投标人并不知道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到底有几家投标人,也不知道是谁会参与投标,因此,投标人只能用自己最有竞争的价格、技术、性能和服务准备投标文件和报价。换句话说,即投标人的报价在公开被唱出的一瞬间,竞争已经结束。
3)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阶段重在评审,不能有改变实质性内容的谈判,因此投标文件和报价在开标后是不能更改的。所以,有效标的数量多少与是否缺乏竞争没有直接的联系;
.......
zzj0102:本人不才,但不是很赞同月之江版主的看法: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 (2010-03-04 20:02)
芥末小生: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 .. (2015-05-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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