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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应该与最少几家供应商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caozhishan    时间: 2010-3-5 13:34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应该与最少几家供应商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但到底应该与几家供应商谈判呢?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说法,谁的正确呢?《项目》一书上说的是两家,而《实务》一书上说的是3家,到底相信谁的???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3-5 21:10
法律规定是不少于三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规定评委认为能充分竞争,经财政部门批准二家也可以谈判。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3-6 11:05
如果你有兴趣的话,你可以仔细查阅一下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发出询价文件或谈判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但对于应由多少家报价或参与谈判的,该法真的没有规定。其实这也可我们的操作留下了空间,但我个人认为最终报价或参与谈判的至少要有2家,否则和单一来源采购在实质上就没有区别!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3-9 15:12
按照法规没有两家的采购方式,很多地方两家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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