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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来谈谈怎样发现、鉴别围标吧! [打印本页]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3-5 13:55
标题: 进来谈谈怎样发现、鉴别围标吧!
也看到不少关于“围标”的描述,多数人意见都是深恶痛绝,作为招标人,也有些防范围标、降低围标损害的文章。但同行们,我们怎样才能在招标活动中发现围标呢?我见到的相关文章不多,工作中也有“疑似”围串标的,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无法定论,但感觉也还是很难发现。
在这里,想请各同行将自己在工作中的经验讲出来,大家相互学习,以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
抛砖引玉一下:
1、发现投标人盖章、签名反了(网文中看到的,也就是说,投标人犯了低级错误,这个……可能要运气超好才能遇到);
2、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有相同错误(有时候,可能未必能依此定性吧)
3、有次招标后需传一份文件给所有投标人、跟对方要传真号码时,发现他们给的传真机号码一模一样,老天,又一笨贼!!
因为从事本行资历不深,望有经验的同行不吝赐教啊!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5 15:01
1、围标的发现并不难,难是难在认定上。因为认定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围标的事实,二是围标的认定规则。
2、我对围标的反对尚没有到“深恶痛绝”的程度,因为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下,投标人很弱势,他们对付招标人的招只有这一个,而招标人对付投标人的招却有很多。
3、国家对投标人串通的情况只列了三条,因此很难操作,所以个别地方进行了细化,详见以下帖子。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5 15:04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20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通投标,并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5 15:07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2009-10-2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9)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5 15:10
(浙江)《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3-5 16:49
谢谢wjjst
在细看你的发言之后
我发现,如果投标单位细心一点
这些“可认定为串标围标的行为”根本不会出现的。
如果围标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招标不就没有意义?要招标师做什么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3-5 17:03
建议可以参考我转发的

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zt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167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3-5 17:33
谢谢,收藏了,周末慢慢研究 [s:8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3-5 21:15
  感谢wjjst的辛勤劳动,让我们大家接触到了更多关于串标认定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
  同时非常赞同wjjst的一个观点: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下,投标人很弱势,他们对付招标人的招只有这一个,而招标人对付投标人的招却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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