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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打印本页]

作者: maozhenggang    时间: 2010-3-8 00:06
标题: 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按下面网友意见直接贴出来-HELUHUA)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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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ozhenggang    时间: 2010-3-8 00:15
第一次发帖!!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 [s:84]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3-8 00:25
规避招标这个说法好像本身就不是太妥当,规避的意思是在规定范围内避开、避让。在规定范围内不招标,你就要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但是招标投标法上就有这样的说法,规避招标。其实应该理解为逃避招标。主要是指的项目化整为零,例如在河南,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你现在把整个项目拆成若干的小项目。这些小项目都不符合招标的范围。你不招标,就算是逃避招标了。
作者: 老贝    时间: 2010-3-8 09:01
规避招标在招标投标法中应该是指曲解、用貌似合法的行为来躲避招标,与逃避招标相比,可能表达更合适。逃避是法定要做的而事实上不去做,虽然同样都是违法行为,“规避”的表述体现了我国执行的是严格法律制度。-个人见解,欢迎拍砖。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0-3-8 10:30
建议楼主把附件贴出来,方便大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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