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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0-3-11 21:17
标题: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工程项目,共4家施工企业报名参加,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同时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做了以下规定:经资格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时,有2家潜在投标人由于所带证件为复印件,不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另2家潜在投标人满足要求。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招标活动能否继续进行?
            能否向4家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3-11 21:21
可以!个人理解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3-16 16:05
可以要求这两家补充证件以进行资格预审。全部通过后方可向这四家发放招标文件。
PS:这资格预审公告写的不怎么样。。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3-16 20:27
  “资格预审公告”中的规定:经资格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我不明白资格预审公告这样规定到底是为了啥?

  1、既进行预审,又进行后审。法律有关规定原本就不太支持这种做法,何必这么强拗?
  2、如果技术特别复杂,而潜在投标人又很多,为减轻评标阶段的工作,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但不管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经过资格预审以后,投标人的人数都已经限定在一个较少的范围内了,再来一次后审不多此一举吗?
  3、本例经资格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了,即使开标时这几家全都递交了标书,按照规定都要重新招标了,还进行后审干吗?
  4、本例“资格预审公告”中说,“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什么叫做“可采用”?就是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最后到底采用还是不采用,还要交某人或某组织来定夺,这不又自找麻烦吗?



  如果不探讨这案例本身的缺陷,仅针对该案例如何解答,我认为不该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理由见七部委令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0-3-16 21:30
个人认为,不应该向未通过的发售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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