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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实施条例》的一点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3-11 21:58
标题: 对于《实施条例》的一点意见
《实施条例》涉及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所以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实施条例》的严谨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搜索一下,各部委、省(直辖市)直至各地市乃至县区,有关规范招标投标的文件多如牛毛,但是真正被大家执行的又有多少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许多的文件非常的不严谨、可行性极差。许多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明显的看到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影子。我曾经在工作中就看到一份由我们当地政府采购部门草拟的规范我们市招标投标的文件。第一条竟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如果大家有时间可以搜索一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48号),这些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不可行性,就我个人的了解。仅高速公路项目能按照意见第3、4条要求采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其他项目还是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我在工作中甚至发现许多的代理公司人员竟然不知道什么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什么是最低价评标法。更不要提知道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必须采用专门的报价软件和电子表格了。所以《实施条例》必须要非常的严谨和可行。否则的就不要着急推出来。《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同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宽泛而笼统,她是对招标投标程序工作细节的规范,所以第一必须要符合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招标投标工作习惯和传统。第二要非常严谨细致,保证能够在招投标法的范围内涵盖最少10年以上招标投标可能出现的基本情况。第三要有较高的可行性、适用性。《实施条例》要避免过去文件中经常出现的,规定理想化。应在招标投标各个环节上,特别是招标投标程序上做出严格细致。同时也要考虑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复杂性。避免对评分办法等针对不同招标有着非常大差异的内容做出大一统的规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3-12 08:11
虽然意见有不完善之处,但还是有很多亮点,值得深思。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12 08:39
我按楼主的提示搜索了,豫政 〔2009〕48号文没什么问题,因为其第一段完整的内容是: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3-12 20:27
问题不在于第一段,而是在于第3、4条可行性非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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