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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的排定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15 09:03
标题: 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的排定规则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批标段同时发包的情况,为了给投标人更多的竞争机会,招标文件往往允许投标人可同时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其中一个。那么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情况下如何取舍即成为此类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选择(仅以同时在两个标段中排名第一为例)
第一种:在投标函中自行声明
如:本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Ⅰ标段和Ⅱ标段的投标,如有幸同时排名第一,我公司愿意选择第Ⅱ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Ⅰ标段。
第二种:招标文件中约定选择顺序
如:投标人同时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按照Ⅰ、Ⅱ、Ⅲ、Ⅳ排列顺序在前的原则进行选择。即如果某投标人在Ⅰ和Ⅳ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则只能选择Ⅰ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Ⅳ标段。
第三种:优先选择报价高的标段中标
即哪个标段报价高选择哪个标段中标。
第四种:按中标价合计最低的原则选择
这种方法比较受业主青睐。即投标人中标价与其放弃中标的标段第二名报价合计最小,因为其放弃标段的第二名将递补成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3-15 09:18
我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过和第一、二种类似的方法,但从我使用的情况来看,觉得还是第二种操作起来更简便易行。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3-15 11:50
以前用过第二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3-15 12:11
引用楼主wjjst于2010-03-15 09:03发表的 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的排定规则 :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批标段同时发包的情况,为了给投标人更多的竞争机会,招标文件往往允许投标人可同时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其中一个。那么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情况下如何取舍即成为此类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选择(仅以同时在两个标段中排名第一为例)
第一种:在投标函中自行声明
如:本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Ⅰ标段和Ⅱ标段的投标,如有幸同时排名第一,我公司愿意选择第Ⅱ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Ⅰ标段。
第二种:招标文件中约定选择顺序
如:投标人同时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按照Ⅰ、Ⅱ、Ⅲ、Ⅳ排列顺序在前的原则进行选择。即如果某投标人在Ⅰ和Ⅳ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则只能选择Ⅰ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Ⅳ标段。
.......

我觉得以上4中都不是很好,很容易造成一部分投标人串标,排斥另一部分投标人。对于多标段招标好的办法
1 投标人只能报名参加一个标段投标。
2 不限制参加标段数量,允许中多个标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15 12:28
1、如果“投标人只能报名参加一个标段投标”,那么在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一部分标段注定需要重新招标。如同时要发包4个标段,可投标人只有10家,那么允许其同时投两个标段可以保证每个标段有5家单位参与,避免重新招标。
2、如果“允许投多个标,中多个标”则可能分散其有限的资源(如项目经理人选、设备甚至是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3-15 12:47
经验总结。
作者: lq_qiang    时间: 2010-3-15 14:12
第4种方法是不是表述错误,合计金额最小对招标人选择最好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每个标段可能本身的金额差距较大,应该为第一与第二候选人的差额最小,这样对招标人才有意义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3-15 15:02
对第四种方式举例说明如下:
1标段:第一名(A公司)2000万;第二名(B公司)2300万
2标段:第一名(A公司)5000万;第二名(C公司)5200万
如A公司选中1标段,则两个标的中标价=2000+5200=7200万
如A公司选中2标段,则两个标的中标价=2300+5000=7300万
按照合计中标价最小的原则,A公司只能选择中1标,不能选2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3-15 15:26
引用第4楼wjjst于2010-03-15 12:28发表的  :
1、如果“投标人只能报名参加一个标段投标”,那么在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一部分标段注定需要重新招标。如同时要发包4个标段,可投标人只有10家,那么允许其同时投两个标段可以保证每个标段有5家单位参与,避免重新招标。
2、如果“允许投多个标,中多个标”则可能分散其有限的资源(如项目经理人选、设备甚至是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力)。

1 所以我不推荐这种方法。
2 我们不用为投标人操心,只要能保证公平,公正,充分的竞争,投标人自会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3-15 15:44
我这 常用 第三种方法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0-3-15 16:48
对第三赞同。
对7楼第四种,持有异议。对招标人是有利,对投标人(A公司)却有失公正。
作者: lq_qiang    时间: 2010-3-16 12:38
看了楼主在七楼的描述,明白了,是我看得急了,没有理解,但其实与选取第一与第二候选人的差额最小的标段中标结果是一样的,只是表述不一样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5-16 19:35
我用的方法是:
投标人自己选择,前提是没有公布第二名。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19 23:05
恩,学习了。。。
作者: yutian719    时间: 2011-5-25 11:51
常用第二种,本人认为应该按实际情况确定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1-8-10 10:02
学习了!不过有一个问题:假如2个标段,且已经开标了,发现有一家可能2个标段都排第一,文件只规定了只能中一个,确为明确选择方法,这种时候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作者: 我要学    时间: 2011-8-11 09:42
还是用第二种办法比较好,如果发生投诉处理比较容易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9-23 15:03
应该还有第五种,不约定,由评委会或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和具体投标响应情况决定。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9-23 17:54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我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过和第一、二种类似的方法,但从我使用的情况来看,觉得还是第二种操作起来更简便易行。
这就是招标代理的本性,只考虑自己简便易行。从来不考虑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核心利益.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9-23 17:56
标题: 回 我要学 的帖子
我要学:
还是用第二种办法比较好,如果发生投诉处理比较容易些。
hetan719:
我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过和第一、二种类似的方法,但从我使用的情况来看,觉得还是第二种操作起来更简便易行。
这就是招标代理的本性,只考虑自己简便易行。从来不考虑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核心利益.
只要招标文件约定是以投标人有利原则或招标人有利原则就不会有投诉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9-23 17:59
标题: 回 jingleea 的帖子
jingleea:
学习了!不过有一个问题:假如2个标段,且已经开标了,发现有一家可能2个标段都排第一,文件只规定了只能中一个,确为明确选择方法,这种时候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理想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澄清函让投标人自行选择,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3 20:29
只有以第二种来定才具有唯一定标的确定性。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24 10:00
这就是兼投不兼中的问题,在投标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对于选择中标标段的问题,要根据招标文件来看,上次我们那个项目是一共五个标段,开标前先抽签决定五个标段的开标顺序,然后开标,中了一个就放弃其他标段中标,这样就给了其他单位机会,中标金额的项目大小就看运气了,其实这样很好的处理了投标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大家都有饭吃[s:33]
作者: wonderfig    时间: 2013-7-17 09:14
我都用第四种,中标候选人照常推荐,具体由谁中标,那是招标人定标阶段的事儿,和评委无关;招标要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当然要对招标人有利了,招标的本质就是通过竞争,获得价格较低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定标时我想他肯定选对自己有利的方法。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19 16:44
貌似以前有过,但是是由中标人自行选择一个,放弃另一个的。
作者: mjlg    时间: 2013-8-29 10:37
我觉得按照顺序评标,标段一中标的,如果还参加标段二的投标就不再进行评标了!不过这个需要参与的投标人比较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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