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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15 10:53
标题: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成交。怎办?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3-15 11:38
引用楼主毅青于2010-03-15 10:53发表的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中标。怎办?

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
那么除非经过谈判后,认定低价的供应商是:不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3-15 11:43
价格不是唯一标准。高价中标也没问题,但中标不是因为高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3-15 11:51
目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常有概念混淆的事情: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既然是“竞争性谈判”,就不再有“招标”和“中标”之说了,也没有所谓“最低价中标”或者“最高价中标”之说;而是根据谈判原则和文件来判断的问题。
作者: lhj67    时间: 2010-3-15 12:01
竞争性谈判高价中标,就我所知一般在货物采购中发生,各地对此处理不尽相同 ,谈点意见:
    1、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并明确规定了投标报价超预算废标,而谈判供应商的报价超预算,则应予以废标,不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但未明确规定投标报价超预算废标,在谈判供应商的报价超预算情况下,但采购人愿意支付的,可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3、在谈判供应商的报价符合上述两条的情况下,谈判小组要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大多数情况还排名第一)时,则要求谈判小组的每一位成员(专家)写出推荐理由,如设备的技术参数有正偏离,自有创新产品等等,将全部谈判资料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若竞争性谈判过程无违规,可以高价中标的。

不清楚本案例的具体情况,仅供参考,不对请批评。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3-15 13:43
关于竞争性谈判是否允许高价中标的问题,本人认为首先不应叫高价中标,而应改为是否允许高价成交。

对于是否允许高价成交,《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在法律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财政部国库司曾于2007年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则就不应该允许高价成交的现象出现。

至于什么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解释,在实际操作层面,一般有“合格法”、“及格法”两种,“合格法”是指对供应商应答的所有商务及技术条款进行定性评价,只要都满足采购人的的最低要求即为合格,并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而“及格法”又包含多种情况,在对供应商应答的所有商务及技术条款按响应程度进行综合性评价后,可以选择前几种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也可以选择综合评分多少以上的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些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当然,笔者认为还是“合格法”比较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这上述论述的大前提下,一般是不应该允许高价成交的。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3-15 13:44
“竞争性谈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中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绝对相等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理解为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推荐成交供应商应是在此前提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即使报价最低也不在此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29 18:21
是个词语上的失误,应为“高价成交”。在此更正。
看来高价成交还是必须低价还是有分歧的。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3-29 18:51
估计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即使高价成家,没有人投诉也不会有人查。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3-30 08:36
  如果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是低价中标,但其前提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详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竞争性谈判其实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达到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标准,即是否进入了一个“门槛”;然后在进入这个门槛的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从这层意义是看,这有点类似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其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还是有区别的。在公开招标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只能有澄清,而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6 11:01
引用第9楼hetan719于2010-03-30 08:36发表的 :
  如果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是低价中标,但其前提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详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竞争性谈判其实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达到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标准,即是否进入了一个“门槛”;然后在进入这个门槛的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从这层意义是看,这有点类似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其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还是有区别的。在公开招标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只能有澄清,而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分析得很到位,学习了!  

  想补充一点看法:关于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规定,其实很容易引起歧义,而且很难按照这要求操作。
  
  其一:“质量”怎么可能做到相等呢?估计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规格、同一批产品,也无法保证两个不同产品的质量完全相等。就比如电脑,哪个生产技术人员能保证两台电脑的寿命完全一样?别说是产成品,就是组装构成电脑产成品的各种元件(主要指各种硬件,如主板、硬盘、CPU、排线等设施),恐怕也不能保证质量相等吧?

  其二:“服务”相等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售后服务,不同的厂家有自己的服务承诺,而且服务承诺也是供应商竞争的方法手段之一,怎么还要求对方服务相等呢?这不和采购的初衷矛盾吗?——采购的初衷,就是选购质量最好、服务最优、价格最实惠的产品,简而言之,就是在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个人认为,还不如改成“符合采购需求、满足采购方(或人)提出的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更为合适。
作者: huandaobid    时间: 2010-4-19 10:08
引用楼主毅青于2010-03-15 10:53发表的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成交。怎办?

要看这个高价的参照系数了。

如果,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的数量、质量都符合要求,那么最高价成交显然违规。

如果,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的最高价是唯一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那么最高价成交也不违规。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9 16:22
竞争性谈判高价成交的结果,实际上是由于采用某种形式的综合评分法。这种操作大行其道而没有成文的规定约束,有时由于它充分的照顾了采购方的要求。
    操作经验告诉我们,设备(特别是高科技的仪器)由采购方提出邀请的几个谈判商,由采购方提出的谈判条件,有时这种条件在谈判中经采购方提出修改,轻而易举作为谈判要求去淘汰一些谈判商,形成高价成交的结果,这已经成为没有成文规定约束的竞争性谈判的软肋,唯一还让招标代理方可以心安理得的是----竞争性谈判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的。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4-27 16:31
个人觉得应该废除第38条,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限制性综合评价法”或“性价比法”,
划分和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尤其是后两项,实在无法标准化,否则,就会被变相利用。
作者: gzkj2007    时间: 2010-5-6 11:09
原则上,并没有说一定低价成交,但事实上如果与甲方没有打好关系,又想中的话,那还是用最低价为保险,因为评委的思维固势就是“同等条件下,最低价者成交”,但以我参加的多次这类活动的经验来看,专家基本是不怎么认真看投标书的内容,时间紧,对标的不了解,结果就是好多不合格的标书也不发觉,也可能是故意不发觉,总之就不是最佳者得,就是最低者得。加上招标中心如果有工作人员串通,那其它人就一定中招。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6 13:57
  回头看看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特别是对于第(二)、(四)项来说,真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可能缺乏可操作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5-7 09:06
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也不管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都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7 10:15
  由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使一些对政府采购不太了解的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最低价中标”。
  正如总版主所说,价格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有必要对相关的采购方式中确定成交的原则进行修订。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0-5-8 14:31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在采购技术通用型、或者技术差别不大的产品时应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价格低者成交的原则。在采购非通用型、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5-10 11:42
各位探讨得很深入,学习了!对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0-5-31 21:22
高价成交经常遇到,主要还是设备采购多一些。各位楼上都谈到竞争性谈判成交条件,质量和服务的确很难以相等来判断。
比如:购买汽车桑塔纳和奔驰质量不在一个档次,但都符合采购要求,专家评委会考虑性价比,燃油消耗、使用寿命,维修
保养费等等,这样只要不差钱(超预算)及有可能评出价高奔驰成交。因为桑塔纳和奔驰不是质量相等,价格也就不能去比
较高低了。谈判价格不是成交的唯一。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27 10:3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分析得很到位,学习了!  

  想补充一点看法:关于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规定,其实很容易引起歧义,而且很难按照这要求操作。
  
....... (2010-04-16 11:01)
说出了我的困顿之处,提出的建议也正合我意!支持你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7 13:0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也不管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都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2010-05-07 09:06)
特别特别支持这个观点。一是具体问题(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二是价格是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标准

我记得有一遍文章专门分析各种评标方式的(这里的标是标的的标,不是招标的呵),其中把最低评标价法归类到综合评分这一类别的,按照这种思维走下去的话,最低评标价法的确可能推荐高价成交的,因为提出高价的竞标通过事先确定好的评审细则评定后,可能评标价为最低,那就有可能推荐其成交了。

我现在个人的做法是,就竞争性谈判这个方式而言,碰到简单通用项目就用类似最低价成交的方法,采购文件里把采购要求写明确,符合采购要求基本最低价就成交了。而如果是技术要求复杂项目,我的评价这一块就用脑比较多写得也复杂,有明确的最低评标细则。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7 13:30
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政府采购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8号令中“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18号令中“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7 13:32
说老实话财政部出的文件经常不是让我们做事更明确了而是让我们更无所适从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与18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评审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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