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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数量能否改变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3-18 14:17
标题: 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数量能否改变的理解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数量能否改变的理解
(答复yinzi216的提问)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对于招标的数量能否改变的问题,必须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来循求解决的答案。从规章层面来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该遵从商务部的13号令。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笔者认为使用内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对于使用外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下面,就使用内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进行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规定说明,在评标阶段不存在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性;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决定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不存在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性;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规定决定了确定中标人和合同订立后,也没有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

    从以上《招标投标法》中的几个规定可以看出,使用内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投标人在任何阶段都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当然也不能改变招标的数量。
但是,为什么会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在±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说法呢?这还要追溯到1999年前后,当时主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外经贸部,制定出台了1号令,该令就是原7号令和现在13号令的前身,配合1号令的出台,外经贸部编制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早期范本中,如2002版的第31条规定“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当时负责日常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工作的机电商会也基本默认“±15%”以内任一百分比的写法,系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就一直延用此说法。
  
    但是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各相关方守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合情、合理但并不太合法的做法,也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随后修改完善的13号令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该条规定决定了确定中标人和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为配合此条规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版)范本中已经将原有关“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的条款删除,并将签订合同的条款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而对涉及数量变更等问题给予了约定,即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中标人响应的数量来签订合同。

    由于货物招标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那些备品备件、附件、配套件、小型功能等招标文件要求的非实质性内容,价值又不太大的情况时,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只要对评标排序不产生影响,招标人又能阐述非常清楚、必须的理由时,一般主管部门也是允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在一定百分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通常这个百分比在“±5%”左右,这些情况个人认为应该不违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以上解释,纯属个人理解,如有不妥,欢迎批评。

    ——名医扁鹊

作者: yinzi216    时间: 2010-3-22 15:01
十分感谢您的分析。
作者: 无敌佩生    时间: 2010-3-29 11:16
走过路过飘过爬过 好在没有错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29 11:47
在2008年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之前,可以增/减15%,这也是沿用世行的规矩。
在修订2008年版时,商务部招标处提出取消该规定。当时的背景是,有些招标人过度利用这一条款,随意增加数量。
老朽作为修订执笔,虽反对取消原15%的规定,但还是按照招标处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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