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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 开帖讨论下13号令吧,大家都来发表下见解 [打印本页]

作者: piggogogo    时间: 2006-3-3 08:35
标题: [讨论] 开帖讨论下13号令吧,大家都来发表下见解
开帖讨论下13号令吧,大家都来发表下见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3-3 09:58
标题: 我会把大家的意见、建议向商务部反映
我会把大家的意见、建议向商务部反映。
大家最好谈具体点。可以逐条逐条地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3-3 13:22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既然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不如禁止。只能是制造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投标。不免引起麻烦和误解。
作者: endeyin    时间: 2006-3-7 16:09
单一品牌就是单一来源!两家以上投同一品牌,个中利弊,还得事实检验,不可一棍子打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3-8 09:05
就国际招标而言我觉得还是禁止好。
国内招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是唯一代理还是可以多家代理。
作者: sunscut    时间: 2006-3-8 14:52
标题: 我的一点看法
不同于bidbaoy的观点,我认为还是不禁止的好,理由如下:
1.很多投标人为代理商,且代理的设备不止一家,他们往往是看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才决定用某个设备制造商的设备来投标,这对事先制造商的统计工作有一定难度;
2.按13号令的要求,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这样对用户并无害处,甚至可以带来好处,因为如果其他条件都能满足要求,其中低价者将会中标(一般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由于只按一家投标人计的规定,避免了串标嫌疑;
3.如果真的禁止这种情况,按本人的理解,禁止的含义就是出现这种情况时,投标人按废标处理,这样可能导致投标人数不足三家的情况出现,使得招标延期,从而使得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3-8 15:58
真正的国际招标是没有多家代理投标的。
现在我们的国际招标大部分实际上是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产品的招标。
其实和国内用人民币采购已经进口的设备差不多了。只是这些设备必须要招标才能办进口手续,先招标,然后办进口手续进口而已。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3-8 16:28
13号令的规定和bidboy版主的解释是正确的。

真正的国际招标,许多已经是国外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直接投标;国内的代理商只是配合。其长期的、固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联系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一般,一个地区,只授权一家。

而且,过去我们有过教训,没有找到最终授权代理商,而是就近或者找熟悉的代理商,后者至少再多要1%的佣金,还不能提供好的服务,它还得去找授权代理。

尤其,现在的国际招标,要有网上注册等一系列程序。不是他们代理公司所长,一般也不会多下功夫。

国内招标,情况有所区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3-8 16:40
标题: 一般说来
一般说来,对于投标时依然在境外的境外制造产品,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是无资格投标的,不大可能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同一个产品。
作者: sunscut    时间: 2006-3-8 19:09
标题: 同意大家的说法
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来投国际标,是不能办进口批文的(当然无需啦);主要还有很多香港和台湾的代理商来投国际标
作者: nebulae    时间: 2006-3-9 09:13
已阅,转薄熙来执行...
作者: piggogogo    时间: 2006-3-10 10:00
标题: 回复: 同意大家的说法
最初由 sunscut 发表
[B]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来投国际标,是不能办进口批文的(当然无需啦);主要还有很多香港和台湾的代理商来投国际标 [/B]

同意大家的,但不太同意你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3-10 10:05
标题: 回复: 同意大家的说法
最初由 sunscut 发表
[B]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来投国际标,是不能办进口批文的(当然无需啦);主要还有很多香港和台湾的代理商来投国际标 [/B]

我记得好象有这样的规定,就是香港和台湾的投标人虽然写国别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但是可按照国外投标人对待。
作者: piggogogo    时间: 2006-3-10 10:12
感觉投标人是谁并不重要,关键要看他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要看他的产品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7 11: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我会把大家的意见、建议向商务部反映。
大家最好谈具体点。可以逐条逐条地谈。
   来晚了,6年半后,我才来。
   疑问很具体了,基本上是逐条逐条谈了(因为理解有过程,提出有疑问的法条顺序有点乱)
   疑问、意见和建议见此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23&page=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7 11:44
标题: 回 nebulae 的帖子
nebulae:已阅,转薄熙来执行... (2006-03-09 09:13)
     看来13号令在18大后必须完成修订工作了![s: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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