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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此种情况下原中标单位是否还能作为合同签订方,是否需要二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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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29 18:21
标题:
此种情况下原中标单位是否还能作为合同签订方,是否需要二次招标
有一个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基全部坐落在软基上,处理费用很高,业主就把楼移位到不远处地基较好的位置,而且由原来1栋变为2栋,但建筑面积和功能未变,那么,是重新招标?还是可以直接和原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29 18:32
建筑面积和结构没变,如果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我倒是觉得可以执行合同。
重新招标:1浪费社会成本;2、对承包人(已经签订合同)不公;3、所有重复来一次没有必要。
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29 18:41
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当然也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
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29 18:58
各位大侠,有无相应法条作支撑?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3-30 08:29
由原来1栋变为2栋,原固定总价合同就很难执行了,清单基本上会改得面目全非。
(如果主体结构未变,只是近距离平面位置的移动,只要调整基础部分的总价即可,原合同仍可执行。)
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30 08:41
今天翻了下法条,招投标相关法律约束签订合同及签订合同之前的行为,此项目在执行合同中发现非中标方原因的不可抗力,所以在建筑面积,结构,功能不变下,仍需和原中标方签合同,否则的确对原中标方不公平。没人解答,自我解释一下,不知对否?
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30 08:43
是否可以保持原清单单价不变,按新的工程量签订合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30 08:51
没有明确法规规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调整,肯定没法固定总价了,看招标文件中的价格调整规定是否还能执行下去。常规是都不愿意重新招标,中标人会提出歧义,而且对他们也确实有失公允。先协商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30 08:55
可以按原清单单价计价并结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实在不行还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的市场价拿来协商。做合同修改补充协议。最好不要废除原合同。
作者:
新手上路先
时间:
2010-3-30 09:46
楼上说的对,不应废除原合同,应签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确应和原中标人签,至于合同价款和工期都可以协商确定。非常感谢!第一次来此论坛,对楼主热情解答再次表示感谢!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10-3-30 11:00
建议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监管部门,像这种情况,应该重新立项批复的,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也没见过这么大的变动的,这都是实质性的,基本上颠覆了原合同的内容。
作者:
mayaxiaoke
时间:
2010-3-30 12:23
该项目没有勘察设计招标吗?不可想象[s:56][s:56]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3-30 13:44
这业主是不是没有搞好地质勘探调查啊??
我个人认为可以这么做:如果一栋变两栋原有清单内容基本适用则应和施工方重新就工程量,单价进行下澄清、确认,原合同价格是别想了。。。
清单内容完全不能使用那就另论了,要看业主还想不想让这家承包商做。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3-30 14:48
对照重新招标条款,发现本项目不存在符合重新招标情形。
但过程遇到的是不是不可抗力就要看原来的勘察单位和业主是否存在”知而不宣“,
甚至隐瞒、欺骗咯,如果有,那就应该重新招标。
如果”不可抗力“属实”,重新 招标确实不适宜,
除非合同双方愿意承担“移位建设”的风险且同意重新招标,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承担违约风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3-30 22:20
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种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支持13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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