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采购中心到底有没有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宁絮    时间: 2010-3-30 14:11
标题: 采购中心到底有没有责任?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某采购中心进行项目招标。在评标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一个评标专家没有根据标书评审细则打分,于是好心作出提醒。事后,该专家将这件事告诉了参加此次投标的某供应商,供应商以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干预评标为由,提出了质疑。

采购中心觉得很冤枉。在这个问题上,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责任?
以后碰到专家不按评审细则打分的类似问题,采购中心又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3-31 19:11
前几天我就遇到类似问题。
由于没有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提醒评标专家要仔细审查投标文件、样品与招标文件,
最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除专家以外,究竟谁有“提醒”这个责任呢?
作者: yzw8    时间: 2010-4-11 20:23
采购中心到底没有责任.sh相反这是采购中心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6-2 10:28
首先这个评委自身有问题为什么她要透露评标情况给投标人知道
其次如果评委评错了造成失误要重新评标那个代价太大了,反过来还可以追究评委得责任。
其三中心人员只是提醒,并没有实质性干预,听不听是评委得事情。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6-2 11:01
  善意的劝告或提醒应该是好事,但若相持不下,还是应该通过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2 11:25
招标代理中心善意提醒,个人以为正确。至于评委听与不听是评委的事。但是评委将评标过程透露与供应商是评委的不对,因为他违反了评标过程的保密,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评委个人。这是评委职业道德问题。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0-6-2 16:07
标题: Re:评委职业道德有问题
中心人员没责任,评委职业道德有问题。类似问题应该反应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为好吧??///
作者: 沁沁123    时间: 2010-7-6 11:04
中心的工作人员真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职位,应出台相应法规条例确定其职责范围,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6 11:14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一个评标专家没有根据标书评审细则打分,于是好心作出提醒。事后,该专家将这件事告诉了参加此次投标的某供应商”。

  支持3楼的观点。横看竖看,这个专家似乎都象是某供应商的代言人!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6 11:28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错误如果不去提醒出了错误是谁的责任?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6 11:29
如何能让作为自然人的评标专家承担项目责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6 11:39
  根据个人的理解,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错误,就是招标人的责任。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业主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对业主负责,而不是对其他组织和个人负责。

  因此,个人一直不赞同论坛上的一种观点:认为评委会的错误无从追责。

  等忙完了这阵,我想专门发帖阐述这一观点。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6 12:37
如果责任在招标人,那采购中心应当有义务提醒评委评分中的错误。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7-6 13:53
引用第11楼zzj0102于2010-07-06 11:39发表的  :
  根据个人的理解,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错误,就是招标人的责任。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业主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对业主负责,而不是对其他组织和个人负责。

  因此,个人一直不赞同论坛上的一种观点:认为评委会的错误无从追责。

  等忙完了这阵,我想专门发帖阐述这一观点。
.......
不同意该观点:

1、法律定义是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实际上选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范围已经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某一区域,即使招标人不愿意也得同意!实际上,在某一个具体的评标中,招标人对评委成员熟悉或了解的很难占到一半的比例,这样招标人是很难影响或控制每一个评委的,何况评委就是专家,一个个“牛哄哄”的(甚至是某一投标人的“代表”),招标人“惹”得起吗!?

2、无论是法律意义还是实际操作,只要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那么,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就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甚至是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主要的不良后果!),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委成员不按规定评标进行提醒,一方面是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代表招标人在要求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原则进行评标。但是,这往往会成为不良用心者用来指责招标代理机构“干扰”评标的“有力武器”,并且,基本上是百试百中!即使评委错了,招标代理机构也得挨主管部门批评(至少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调能力”太差!)和招标人的埋怨(给招标人添了麻烦,耽误了时间……)!到哪说理去!

楼主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碰到不少,最后,只能是招标代理机构想办法“息事宁人”,才能了之!

不妥之处,请指正!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7-6 14:04
追究评委得责任。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6 14:22
如果是国际招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样评委打分出现问题,必然要直接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如果是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进入评标委员会,甚至进不了评标会议室,评标出了问题却要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貌似有些不公。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6 16:21
标题: 回 13楼(lanchong) 的帖子
说说自己的看法:
  
  1、关于第一点,我想说的是:招标人和评委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雇佣关系。
  评委是招标人临时聘用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是代表招标人来选择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一般也都是招标人支付的。评标专家的工作,实质上就是:“拿业主的钱,用自己的知识,为招标人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尽管有关规定对招标人选择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等方面作出了种种限制,但依然改变不了本质上的雇佣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雇佣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侵权责任,雇佣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先扯远点举个例子:甲雇佣乙在山上伐木,踩落一块巨石,正好砸伤(或砸死)了从山下路过的丙。乙的过错和甲没有关系,但甲作为雇主,依然要承担责任。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评委会的错误,招标人是逃脱不了责任的。那种认为“我把项目交给评委评审了,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或者“中标人是评委会确定的,出现错误和我招标人没有关系”的观点,个人认为都是错误的。
  2、关于第二点:13楼的朋友,似乎没有完全明白楼主的问题。
  楼主的问题是“采购中心有没有责任”,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有没有责任”。
  虽然《采购法》把“采购中心”纳入“采购代理机构”的范畴,但是“采购中心”和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有区别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7-7 15:52
回16楼:
一、第一点,理论上的解释你是对的,我完全同意。实际操作就不一定了,我们见到的评委(从招标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委除外)经常给人以“我是专家,仅对聘我的单位(专家库的建立者)负责”的感觉!根本就没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当根葱!一般都是“评完标、签完字、拿上钱、走人”!从来就没有想过、也不承认“招标人是我的雇主!”有什么办法?难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去主管部门告这个评委吗!?或者到法院去与这个评委打官司!?

二、第二点,我明白了。一是“采购中心”同属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范畴,但是比其它“采购代理机构”牛气得多,是特殊的“采购代理机构”!二是楼主案例中的“采购中心”是特指的,是针对性很具体、明确的,不是泛指、一般的“采购代理机构”。

对吧?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