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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中心到底有没有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宁絮    时间: 2010-3-30 14:24
标题: 采购中心到底有没有责任?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某采购中心进行项目招标。在评标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一个评标专家没有根据标书评审细则打分,于是好心作出提醒。事后,该专家将这件事告诉了参加此次投标的某供应商,供应商以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干预评标为由,提出了质疑。

采购中心觉得很冤枉。在这个问题上,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责任?
以后碰到专家不按评审细则打分的类似问题,采购中心又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3-30 15:09
对一些明显评分错误,作为工作人员可以提醒并要求专家改正,如某项满分为5分,但专家打出了6分等。
 财政部18号令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专家的做法似有违反法规之嫌:
   财政部18号令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3-30 15:20
关键是“谁”给予专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显然,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这个职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3-30 16:40
引用第2楼carvon于2010-03-30 15:20发表的  :
关键是“谁”给予专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显然,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这个职权。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向专家宣讲法规(实际专家应该知道),不改可能造成的后果。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3-31 16:22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该在评标开始前宣布评标注意事项,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应当由采购人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至于由“谁”给予专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应该由财政部门执行!
很显然,在此次评标中,评标专家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当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罚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 09:59
  首先该供应商的质疑不就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投诉,而又不能提供证据的,应不予受理(准确的条款可以去查一五下)。
  其次4楼所说,采购中心并不能处罚或是令其改正,而应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由监管机构来完成相关的处罚、责令改正等。
作者: gyt731    时间: 2010-4-1 10:05
对供应商的投诉是要有证据的 专家在中标结果没有公示前 是不能见供应商的
作者: 宁絮    时间: 2010-4-2 13:44
标题: 回 4楼(bbbylkwhm) 的帖子
我非常同意您后两点意见,对于专家违规的行为,应该由监管部门警告或处罚。
不过我认为,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也没有提醒的权力。在现行做法下,还是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评标前事项通知工作比较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9 21:25
引用第5楼hetan719于2010-04-01 09:59发表的  :
  首先该供应商的质疑不就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投诉,而又不能提供证据的,应不予受理(准确的条款可以去查一五下)。
  其次4楼所说,采购中心并不能处罚或是令其改正,而应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由监管机构来完成相关的处罚、责令改正等。
支持!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19 16:57
该专家没有保密应该追究责任,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不予受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3 10:29
在评标结束前,在场的监管人员应对评分表等主要评标文件进行形式检查(而不是内容审查),明显不合规的,提醒改正!
作者: sundongqing    时间: 2010-4-26 20:3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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