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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打印本页]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9 16:13
标题: 请教: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A,预中标公告期间,未中标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的质量体系证件疑为伪造),采购代理机构发函询问A,A提供不了证明证件真实的证据,口头表示放弃此次中标!采购人欲重新招标!
请问,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4-9 17:02
应该将A预中标供应商作为废标。
  在公示期间有质疑,经调查伪造属实的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都应该作为废标,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经查实该公司质量体系证件伪造事件属实,可以进行投诉。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9 17:13
哦,还有个问题,就是这个废标的决定由谁作出?
前面其实还有个问题,B居然知道A标书的内容,疑惑,好像很多质疑和投诉都存在这个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0 23:47
感觉废标的决定应该由评委作出比较合适。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4-11 09:55
供应商A的选择可能有:
(1)撤回投标文件;
(2)放弃中标;
(3)默认提供了虚假材料。
由于目前尚属于“预中标公示”,因此A无权作出第(2)种选择。第(1)种选择应有书面文件(但目前并没有提供,而且发现违规行为时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因此可认定A已经作出了第(3)种选择,在此情况下应重新评标。重新评标的内容首先是对A的行为作出结论,其次要认真查阅其余投标人是否存在类似问题或其他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4-11 14:56
1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预中标公告,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 从案例看既然已经有公告应该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了,因此A是中标供应商。
3  如果A提出放弃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函,那么之后按照,18号令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执行即可。
作者: yzw8    时间: 2010-4-11 20:56
四楼有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1 23:44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10-04-11 14:56发表的  :
1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预中标公告,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 从案例看既然已经有公告应该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了,因此A是中标供应商。
3  如果A提出放弃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函,那么之后按照,18号令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执行即可。
打酱油路过,顺便学习了!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2 16:37
标题: 回 4楼(wjjst) 的帖子
重新评标不是唯一选择吧,采购人应该可以申请重新招标吧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2 16:38
标题: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这个预中标公告期间是地方的出台的办法规定的。。。。。只能照办
你的第三条上都写了,采购人“可以”,意味着还有其他选择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2 16:45
标题: 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有一个“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可以下载!内容如下
废标决定书
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财采决〔年号〕  号

(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社会举报的)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在(评审地点)组织的(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如下情形:
1.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
2.因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了采购任务(具体的变故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款项)),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若属于第一种情形的,还应当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行使救济的权利)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看情况好像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4-12 18:03
首先,供应商A应当被废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其次,废标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执行
第三,若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比供应商A高,并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话,还可以由供应商A对招标人赔偿损失。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4-13 10:00
这个事情,个人感觉首先应该告之行政监督部门,暨当地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监督部门是没有认定废标的权力的,但是有关招标投标出现的情况应该告之有关监督部门。按照楼主的说法,不能认定A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只能说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毕竟招标人、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都不是认定证件造假的机构。A表示放弃中标,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要求投标人A出具书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认定放弃中标。
作者: xlaijl    时间: 2010-4-13 11:34
[s:56]学习了。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4-13 14:04
标题: 回 8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哈哈,大家热烈地对此案例进行了讨论,受教了。
不过大家都忘了楼主还有个疑问,就是采购人要求重新招标,大家的回复中多数是建议“第一中标人放弃,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那么,是否可以重新招标呢?
一点拙见:根据本案,不可以轻率地决定重新招标。因为在开标时,第二、三、四……侯选中标人的报价已公开了,如果重新招标,有新的供应商投标,那么对以上候选人是否公平?
再者,重新招标也没有法律依据啊。。
希望大家就这一点给点意见,也解决楼主的一个疑问啊。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3 16:19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4 09:51
标题: 回 10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监管部门,不能替代的评委的工作。
  我再仔细查了一下《采购法》,也没有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废标决定的规定。反而在第六十条中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作出废标是不是包含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呢?如果可以这么理解,那么由监管部门作出废标决定,是不妥当的。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09:55
两种途径: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若中标人未放弃又提供不了证明的,那么该标应该由有关部门调查该中标人,中标人还是未能提供的,那么应该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4-14 10:02
引用第15楼zhangfan519于2010-04-13 16:19发表的 :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如果选择重新招标,第二候选中标人是否可以提出质疑、主张权利?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4 10:06
标题: 回 18楼(shirlley) 的帖子
所有未中标供应商都可以提出质疑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0-4-14 13:11
你这个还简单了,我们那个,作假的不承认。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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