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bidboy于2010-04-11 14:56发表的 :
1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预中标公告,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 从案例看既然已经有公告应该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了,因此A是中标供应商。
3 如果A提出放弃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函,那么之后按照,18号令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执行即可。
引用第15楼zhangfan519于2010-04-13 16:19发表的 :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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