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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 [打印本页]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2 11:10
标题: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如果可以的话,约束条件是那些?
作者: lhj67    时间: 2010-4-12 11:27
竞争性谈判一般不采用评分的办法,但有些地方要求用,其综合评分同公开招标一样,分为商务、技术和价格三部分,具体内容(特别是技术部分)要根据项目而定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2 11:30
如果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不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可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2 11:42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那么,如果是出现供货商对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不等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应当很高),这一条不会成立。实际操作应当如何才符合这种规定?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2 13:21
个人认为,“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类似于一个门槛,首先得迈进这个门,然后在入门者中确定报价最低者成交。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2 14:57
问题是:这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操作除非监管部门有具体的指南,不然的话,只是一个“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并不能满足就成为堂皇的借口。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0 08:50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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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4-20 10:17
引用楼主qinl于2010-04-12 11:10发表的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 :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如果可以的话,约束条件是那些?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
你可以看看综合评分法是否可以满足这个原则,如果能满足这个原则那就可以采用。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1 13:11
建议选择另外一个名词来操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

介于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方式,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叫做竞争性采购。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08:46
引用第9楼划拉于2010-04-21 13:11发表的  :
建议选择另外一个名词来操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

介于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方式,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叫做竞争性采购。
       在法规的要求框架里,寻求解决方法可能较好,不然的话,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竞争性谈判未能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就是说,实际情况往往谈判的竞争对手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有些不尽相同且用户有意无意促使这种现象发生,那么,有一个评判的方法总比没有好?尽管这样,竞争性谈判亦缺乏实质性的约束而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于仪器设备这一类的采购来说。
作者: downloads    时间: 2010-4-22 15:20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这个就是符合性检查,符合标准的进行报价,最终低价中标,这个不能采用打分! 完毕
作者: 安安sandy    时间: 2010-4-26 17:07
这个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的,比如说都满足采购需求,质量相当,一家投标单位三天可供货,且提供三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一家投标单位五天可供货,且提供二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一家投标单位三天可供货,但只提供一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这种情况下,无法来评定的,因为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单看价格最后很可能会被投诉。
我们一般先看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再 看质量是否相当(因为涉及到品牌、型号的相关问题),只要相当就可以,最后再看售后服务,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来划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定为满足,超过招标文件50%的服务承诺,就优于,若价格相比不超过10%,则选择服务承诺好点的。毕竟甲方采购的东西还是需要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不知道各位是怎么操作的,分享一下喽!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7 14:46
引用第12楼安安sandy于2010-04-26 17:07发表的  :
这个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的。。。。。。
我们一般先看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再 看质量是否相当(因为涉及到品牌、型号的相关问题),只要相当就可以,最后再看售后服务,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来划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定为满足,超过招标文件50%的服务承诺,就优于,若价格相比不超过10%,则选择服务承诺好点的。毕竟甲方采购的东西还是需要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12楼安安sandy提出的做法尽管没有具体的规定依据,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禁止这种做法。类似的做法相信各地各单位是五花八门的。
作者: jszdt    时间: 2010-4-27 14:58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人们会不经意间滑入“以价格论英雄”的误区
个人认为:
首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项目,不必完全遵循法律规定的资格预审方式,可发布公告,向不确定的潜在供应商敞开大门;
其次,应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再次,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可对供应商进行价格、技术指标、服务、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是法律规定的成交标准,操作中必须无条件执行,如何判断“相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为“满足最低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标的物的实质性内容和合同主要条款作书面响应,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7 15:26
jszdt的意见很好。不过,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实际工作中单单“满足最低要求”,来判断“相等”来满足“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除非是通用类别的货物(设备)的谈判,要不然,经验告诉我们,离开预先制定某种规则,虽是法律规定的成交标准,操作中必须无条件执行,也就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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