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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前几天政府组织学习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小小体会 [打印本页]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3 16:25
标题: 前几天政府组织学习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小小体会
一、            第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此过程中有“自己确定自己”的嫌疑。

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限制了采购人,此条款规定的不错

三、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限制了评审专家,但规定较模糊

四、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规定了新的期间。

五、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扩大了供应商的权利,此条款我认为极为不妥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4-14 09:05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确实规定得很清晰,学习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4 09:12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这条规定不错,锚在了点子上!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4 09:53
  相关条款好像借鉴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4-14 11:23
初步浏览了一下,觉得楼主的学习体会不错,但是希望:

第一,再重新排版一下,把引文和评论分段,再用不同的色彩字体表示,那样会更清楚;

第二,有的体会,可以再深入谈一下理由以及深入分析;

个人建议,仅供楼主参考。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4 14:28
标题: 回 4楼(gzztitc) 的帖子
哈哈,确实没有深入,只是为了应付经理写的,不敢写的太深入
作者: xiudou5446    时间: 2010-4-2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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