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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备案的评分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4 10:17
标题: 经备案的评分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一致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与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存在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是否可按经备案的评分办法重新公布?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4 10:23
  感觉像是在弄虚作假?!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4 10:30
不是弄虚作假,确实是存在工作上的失误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4-14 13:16
恩,我们也出现了,不过上面没说什么,有错必纠嘛。以发售为准,事后补遗书进行修正。大家发表下意见我们这么做是否可以,有何不妥处。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4-14 14:56
呵呵,那建议你们跟主管部门沟通下,看主管部门认同哪个,然后赶紧发澄清!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15:04
发补遗书啊。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4 15:36
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与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存在不一致,应以后者为主,这是尊重招标原则。至于跟主管部门沟通,看是否认同,不然赶紧发修改而不是澄清!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4-14 17:16
如果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为妥。
作者: yanjinghe    时间: 2010-4-15 11:1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14:08
  不同意以发售的招标文件为准的观点。
  本案例应该以经备案的评分办法为准。

  备案程序,是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招标文件经过备案后,表明该文件通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查,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备案是发布招标文件的前提。
  不管是不是出于故意,如果发售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同。那么该文件应该视同未经备案。——从程序上讲,你这个版本的招标文件确实没有经过备案。如果想用这个版本,比较合适的办法就是重新备案。

  反过来推论,如果可以以本例中发售的招标文件为准,那么是不是给招标人提供了一个弄虚作假的机会?作为招标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先弄一份招标文件备案,然后在招标时,又搞出份不同的招标文件来达到其不法目的。

  另外,想补充说明一点:已经备案并出售的招标文件,如果要发补充、修改之类的,还得经过备案单位审核盖章,然后才能发布,这点需要提醒大家引起注意。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5 16:54
发售的招标文件为准,是基于发售是公开的,备案的是非公开的,发售的和备案的有任何不同,如果备案的修改统一的话,内部程序处理;如果发售的修改统一的话,一定要公开程序进行(适当的修改通知的形式)。
    这里从逻辑上作一个判断,公开的事情不会导致弄虚作假的,相反,内部的备案如果为准,那鬼知道是什么人是先知先觉者!不必理会那些莫名其妙的推理。
    如果你还是这样不开窍,以为在发售的招标文件可以任意做手脚,以此要挟主管部门不得不修改备案的评分办法来达到某些目的,那未免太天真了,公开的方案受到的监督比内部的监管要公正的多,况且,实在是乱来的,监管者是不会理会的,必须无情面地改正。
[s:56][s:56][s:56]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5 20:21
从法律意义上讲,备案的了招标文件,是经主管部门审核过,并认可的招标文件,是可以用于招标的,过程中有不一致也应该是以备案的为准。
       但应该明确一点,目前的招标投标市场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现象,所以已经发售了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既然准备来投标了,那就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条件及相关评标办法,如果再来修改(且不管是否经备案),则投标人会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容易引起争议。
    目前对这种情况,除极个别地方,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进行规定,所以招标人操作都是希望不要引起争议及投诉(除非只是笔误或计算问题),还是希望以已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为准。同时修改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当然以补遗书的形式,主管部门备案了补遗书,也就是认可了已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除非主管部门认为必须以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否则业主没有一个法规依据。
    如果有法规规定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那遇到这种情况就好处理了,投标人也不会有争议,就算有争议也不会是业主的责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20:24
首先:修正“备案是发布招标文件的前提”这个观点。
提出在这个观点以后,本人心里不是很踏实。赶紧搜索查看了有关招标文件备案方面的规定。现汇总如下: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不同的项目是有区别的。并非所有类型的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售前都要经过备案,比如房建项目就可以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因此,本人收回“备案是发布招标文件的前提”这个观点。

其次:关于楼主提出的以两份招标文件内容不同,怎么处理的问题。原则上同意4楼的观点,建议楼主跟主管部门沟通下,看主管部门认同哪个。如果主管部门认同经备案的文件,应该赶紧发补充文件修改评标办法;如果主管部门可以认同已出售的招标文件,那应该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其三:以哪份标书为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无庸质疑,自然是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因为备案程序,是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的招标文件,难道会比得到行政许可的招标文件的效力还高吗?

其四:10楼提出的判断招标文件效力的标准,基于该标书是公开和还是非公开。请问这样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例举出相关法条或规定来?

最后:我所说的如果以出售的标书为准,会出现漏洞,这种漏洞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招标人利用,因此不能以出售的标书为准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反证法,是用来证明自己观点的一种方法而已。并非指招标人一定就会做手脚。举例和现实是两码事,不能简单等同,更不是开窍不开窍的问题,在这点上,10楼似乎扯远了。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5 20:25
补遗是肯定要发的,重新备案也是肯定的,而问题是复杂的,是选择哪一种处理方式才是最好方式。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5 20:35
我个人认为10楼的没有扯远,
除非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存在违规或不公,那肯定主管部门是不会认可并同意以未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的。
目前的前提是两个评标办法是在公平合理情况下的,既然公开了,及结合目前的行业现象,以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总会让人认为存在某些问题。
如果主管部门愿意去主持及做好监督,以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招标人是可以以主管部门的意见去回复及解决一些争议,如果主管部门自己都在逃避责任,那招标人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最后以妥协的办法就是以公开的了为准为宜。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4-15 20:50
个人认为:

1、经过备案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不管是哪一部分,如果要修改,就得重新备案。

2、不管你备不备案,出售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拥有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在评标时,应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

3、同一个招标项目,因不同市场主体拥有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引起的纠纷,其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21:54
引用第14楼alex_lam0103于2010-04-15 20:35发表的 :
我个人认为10楼的没有扯远,
除非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存在违规或不公,那肯定主管部门是不会认可并同意以未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的。
目前的前提是两个评标办法是在公平合理情况下的,既然公开了,及结合目前的行业现象,以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总会让人认为存在某些问题。
如果主管部门愿意去主持及做好监督,以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为准,招标人是可以以主管部门的意见去回复及解决一些争议,如果主管部门自己都在逃避责任,那招标人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最后以妥协的办法就是以公开的了为准为宜。


  怎么处理和以哪份为准,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了,恐怕应该分开来讨论。

  1、怎么处理的问题。
  建议楼主跟主管部门沟通下,看主管部门认同哪个。如果主管部门认同经备案的文件,应该赶紧发补充文件修改评标办法;如果主管部门可以认同已出售的招标文件,那应该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以哪份为准的问题。
  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以经备案的为准。
  讨论以哪份为准,实际上是包含了一个前提,就是双方不能妥协的情况下,到底以哪份为准。——如果能妥协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作为监管,我允许你重新备案就是了,那就没有问题了。
  在不能妥协的情况下,以谁为准?个人认为以经过备案的为准。因为从监管的角度来讲,我是按照你提供给我备案的文件来实施监督的,当然只认可你报送的备案文件。如果玩“阴阳文件”,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我都可以不认可,甚至还可以处罚你。
  根据这个推论,在评标时,也应当以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
  退一步讲,备案时,即使监管部门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权,就比如去办个公证一样,那也是经公证以后的文件效力大些。
  
  3、对全体投标人不公平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个延伸的问题,建立在前面第2个观点能成立的前提下。观点2一旦成立,就产生了对投标人不公平的问题。受汉瓦版主回帖的启发,经备案的和出售的文件不一样产生的纠纷和后果,我觉得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不管招标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过错方都在招标人。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4-17 09:55
大家探讨得很深入,我个人的意见是:
1、目前招标文件肯定已经发出,因此评标仍然应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因为这一办法已向投标人公布,而且投标人可以认为该评标办法是已经备案的,因为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都加盖有监管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2、如果上述评标办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一经发现,代理公司及业主将承担包括“弄虚作假”在内的所有责任,投标人和监管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投标人的理由在于他不知情,而监管部门的理由在于他不可能将发出的每一本招标文件都审查一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7 21:02
仔细看了看各楼的发言,感觉wjjst兄说得有一定道理。
符合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
学习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9 14:59
不管你备不备案,出售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拥有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在评标时,应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
    15楼准确的提出了这一事情的应采用方法,充分体现判断时优先采用的原则--三公的最重要的公开原则。
    实际工作中,规定的东西有时繁多而矛盾百出,经验告诉我们,违反原则而貌似符合某种规定,正是所谓黑箱操作的惯用手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9 16:46
引用第19楼qinl于2010-04-19 14:59发表的 :
       不管你备不备案,出售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拥有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在评标时,应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
    15楼准确的提出了这一事情的应采用方法,充分体现判断时优先采用的原则--三公的最重要的公开原则。
    实际工作中,规定的东西有时繁多而矛盾百出,经验告诉我们,违反原则而貌似符合某种规定,正是所谓黑箱操作的惯用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楼主补充说明了一些材料。只要和监管部门做好沟通,采用这种办法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要值得注意的事,在这个案例行之有效的办法,并非放之四海皆准。
  比如说,招标文件备案完毕以后,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出现打印排版错误、或者装订失误,致使出售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差异很大,特别是不同投标人买到的投标文件也不一样时,如果还按照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的原则处理,那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呵呵。
  ——不同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尽管很少见,但实践中也不是没发生过。

  因此,我觉得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过错方是哪方,然后按照“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用“迎合多数人”的原则来处理。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19 17:14
引用第15楼汉瓦于2010-04-15 20:50发表的  :
个人认为:

1、经过备案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不管是哪一部分,如果要修改,就得重新备案。

2、不管你备不备案,出售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拥有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在评标时,应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
.......

同意。

如果的确因为工作的疏忽而造成发出的评标办法与备案的不一致,且发出的评标办法没有任何的违反规定,那么招标人有权更改自己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前提是该项目还没有开标,招标人还有修改的时间和空间)。评标办法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只要有修改的时间和空间,标办有义务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19 17:17
引用第20楼zzj0102于2010-04-19 16:46发表的  :

  在这个案例中,楼主补充说明了一些材料。只要和监管部门做好沟通,采用这种办法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要值得注意的事,在这个案例行之有效的办法,并非放之四海皆准。
  比如说,招标文件备案完毕以后,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出现打印排版错误、或者装订失误,致使出售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差异很大,特别不同投标人买到的投标文件也不一样时,如果还按照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的原则处理,那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呵呵。
.......


这个根本不是看过错方的问题,业主若想在开标前修改招标文件,那是是他的权利,而不是还要跟谁商量的事。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9 17:32
在此了解到各位的真知灼见,实是学习到不少东西。这算是实操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19 18:48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0 14:55
招标采购的原则绝不能多。个人觉得“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等等,该怎么说呢?[s:72][s:72][s:72][s:72]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0 17:34
引用第24楼alex_lam0103于2010-04-19 18:48发表的  :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这也不属于随意修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0 21:21
  仔细看了一下大家的跟帖。我觉得分歧的根源在与对备案的理解不一。

  我的理解是: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方式。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项目的性质,改过去单一的审批制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行政许可方式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定办理时间各不相同,从繁至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备案实质上相当于过去的“审批”,只不过这是一种最简易的“审批”方式。

  关于备案,各种项目要求也有不同,有的要事先备案才可以发布招标文件;有的可以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办理备案程序。但无论是哪种要求,都不能改变备案的性质——一种行政许可方式的性质。

  估计有些朋友从字面上理解,把备案理解成相当于“文件存档、归档”的性质了,因此才有“标办有义务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 这种观点。

  其实,个人感觉这种观点是不太正确的。说到义务问题,我的观点几乎和上述观点相反——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如果理解了备案的实质,分清了备案机关和招标人之间的义务关系,那怎么处理这类问题,答案应该比较明确了。

  如有谬误,欢迎拍砖!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4-20 22:08
貌似得先研究:招标文件的备案中的“备案”二字是什么含义?

实质是存档,还是审批?是行政许可还是~~~?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4-21 08:46
引用第28楼汉瓦于2010-04-20 22:08发表的 :
貌似得先研究:招标文件的备案中的“备案”二字是什么含义?

实质是存档,还是审批?是行政许可还是~~~?


.......

目前各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定位确实有点模糊,出现涉及其监管责任的投诉时,他们就会强调自己是“备案”单位,你拿着招标文件备案时,他又会突出自己的监管职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很多修改意见。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1 13:08
引用第27楼zzj0102于2010-04-20 21:21发表的  :
  仔细看了一下大家的跟帖。我觉得分歧的根源在与对备案的理解不一。

  我的理解是: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方式。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项目的性质,改过去单一的审批制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行政许可方式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定办理时间各不相同,从繁至简。
.......

纯粹一派胡言。这三种方式跟招标文件备案完全不是一个意义。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21 13:11
目前各地对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不一,监管部门不一,有的多头监管,有的集中一个部门监管,各有利弊。大部分没有遵照为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发办[2000]34号)的规定执行。
    所以造成多头监管时,上报招标项目时,都有意见而且有时意见不一,否则不予备案,发生问题谁都不管理,相互推脱责任;集中一个部门监管时,却又内部没有专业分工分部门,导致上报招标项目提出的意见缺乏专业眼光。最后发生问题承担责任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很是让人郁闷。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08:59
引用第24楼alex_lam0103于2010-04-19 18:48发表的  :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试问:所谓“完善”的正规操作的步骤是哪些?
[s:90][s:90][s:90]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2 09:32
引用第25楼qinl于2010-04-20 14:55发表的 :
招标采购的原则绝不能多。个人觉得“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等等,该怎么说呢?[s:72] [s:72] [s:72] [s:72]


  老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个原则不是招标采购方面的法规才有的原则,而是我们国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更不是本人这几天突发奇想而提出的什么新鲜玩意!

  这个原则恐怕也是目前国际上立法原则中一个普遍采用的原则!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09:40
引用第33楼zzj0102于2010-04-22 09:32发表的  :


  老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个原则不是招标采购方面的法规才有的原则,而是我们国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这个原则恐怕也是目前国际上立法原则中一个普遍采用的原则!
.......
        随便说说,优先采用那种原则可不是信手拈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2 10:05
引用第32楼qinl于2010-04-22 08:59发表的 :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请恕本人愚钝,老兄多次提到的“随便说说”是何意?难道在你的印象中,论坛里的招标师们在探讨问题时都是“随便说说”吗?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22 10:07
引用第32楼qinl于2010-04-22 08:59发表的  :

试问:所谓“完善”的正规操作的步骤是哪些?
[s:90][s:90][s:90]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如何完善的正规操作步骤如果你都不清楚,何谈招标师呢?补遗书就是修改、澄清、完善招标文件的一个手段,步骤这玩意法规可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各有其习惯。
对于招标师是不是随便说说的君子,我想在这里发言个同仁们都是有丰富经验的招标投标从业者,这里想讨论寻求的是对于招标投标实操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之道。
你对招标师存在什么质疑,大可以另外开个贴将质疑的依据摆出来。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10:14
引用第35楼zzj0102于2010-04-22 10:05发表的  :


请恕本人愚钝,老兄多次提到的“随便说说”是何意?难道在你的印象中,论坛里的招标师们在探讨问题时都是“随便说说”吗?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2 10:21
引用第37楼qinl于2010-04-22 10:14发表的 :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22 10:22
引用第37楼qinl于2010-04-22 10:14发表的  :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明确一下,本人从没有说过用完善来代替修改,本人意思中的完善包含于澄清之中,修改与完善那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当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某一内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投标人的理解不一或评标无法进行,那就必须完善,那不是修改。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4-22 10:25
呵呵,本人发觉现在这个贴中讨论的话题越扯越远,而且存在有些偏颇的质疑性言论,在这里我想没有人会以是“招标师”自居,都是想通过探讨学习和提高个人的能力,所以希望各位同仁以从学习的角度出发。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10:40
引用第38楼zzj0102于2010-04-22 10:21发表的  :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

26楼: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20楼:
    在这个案例中,楼主补充说明了一些材料。只要和监管部门做好沟通,采用这种办法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要值得注意的事,在这个案例行之有效的办法,并非放之四海皆准。
  比如说,招标文件备案完毕以后,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出现打印排版错误、或者装订失误,致使出售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差异很大,特别是不同投标人买到的投标文件也不一样时,如果还按照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的原则处理,那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呵呵。
  ——不同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尽管很少见,但实践中也不是没发生过。
  因此,我觉得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过错方是哪方,然后按照“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用“迎合多数人”的原则来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2 11:12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2、我是在20楼提出处理问题采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是我的原创(我的学识还没到那水平),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老兄要是有疑问,可仔细看看《招标法》体系中各类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处罚规定都是针对过错方的。如果老兄有空,不妨看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其关于处罚的规定也都是针对过错方的。这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我提出这个处理方法,只是想说:采用“迎合多数人”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别无他意。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2 11:15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2、我是在20楼提出处理问题采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是我的原创。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老兄要是有疑问,可仔细看看《招标法》体系中各类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处罚规定都是针对过错方的。如果老兄有空,不妨看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其关于处罚的规定也都是针对过错方的。这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
拜读了!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4-22 13:46
引用第29楼wjjst于2010-04-21 08:46发表的 :

目前各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定位确实有点模糊,出现涉及其监管责任的投诉时,他们就会强调自己是“备案”单位,你拿着招标文件备案时,他又会突出自己的监管职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很多修改意见。



唉……这是不是造成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3 14:50
引用第38楼zzj0102于2010-04-22 10:21发表的  :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

跑偏了。。

还是回到原题吧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3 14:54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


那发生了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不一致时,该怎么承担责任??
法律中没对这部分说清楚,你加几条吗?!

我还是明确一点:修改招标文件是招标人的权利,不是标办说不给改就不给改的,虽然现实中标办比较牛,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都让着他们。
但是标办在规范招标人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招标人的权利。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3 14:56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

翻了你前面的一番言语,没找出可行的办法,希望你还是重复一下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3 15:15
对于这个问题再做无谓的纠缠,个人感觉有点乏味。
如果划拉兄没仔细看前面各楼的发言,我愿意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3 15:39
引用第48楼zzj0102于2010-04-23 15:15发表的  :
对于这个问题再做无谓的纠缠,个人感觉有点乏味。
如果划拉兄没仔细看前面各楼的发言,我愿意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那不管啦,搞砸啦,该谁负责就谁负责,这样的解决方法---随便说说。

再次拜读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3 16:34
引用第49楼qinl于2010-04-23 15:39发表的 :


那不管啦,搞砸啦,该谁负责就谁负责,这样的解决方法---随便说说。

再次拜读了!


讨论问题归讨论问题,喜欢用人身攻击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让人无话可说——幸会幸会!
老兄的强悍令我五体投地!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本人不再发表任何言论!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23 16:43
引用第50楼zzj0102于2010-04-23 16:34发表的  :


楼上的强悍让我无语!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本人不再发表任何言论!
实事求是嘛!
引用第48楼zzj0102于2010-04-23 15:15发表的  :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都已经出售了,还能怎样“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搞砸啦,只能自认倒霉。
作者: fwh123    时间: 2010-4-27 17:19
大家本来是研讨问题,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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