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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恶意串通” [打印本页]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4 10:30
标题: 看“恶意串通”
最近看了不少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好像就看到《招标投标法》是使用的“串通”,其他好多都使用了“恶意串通”,实在是令人费解,串通”本来就是一个贬义词,此行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偏偏在前面还加一个“恶意”,意思就是“串通”还分为“善意”和“恶意”,其中的法律法规说明“恶意串通”是违法行为,难不成“善意串通”就是合法行为了??笑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使用的是“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使用“恶意串通”。
《18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使用“恶意串通”。
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使用“恶意串通”。
不一一列举了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15 09:57
[s:8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6 17:52
呵呵。一直感觉,《招标法》的起草水平要高于《采购法》。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22 14:33
标题: 回 2楼(zzj0102) 的帖子
呵呵,确实,无论是从结构还是用词上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22 14:39
  法律的完善是需要实践的广度和深度上,就此而言政府采购法属于“后辈”,自然与招标投标法有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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