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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专家是否需对投标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项目经理在建项目进行查询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4-14 10:33
标题: 评标专家是否需对投标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项目经理在建项目进行查询
大家都知道评标专家的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对象是投标文件。但在社会诚信极度缺乏的情况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的同时对投标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项目记录是否有在建工程进行网上的查询,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此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招标代理提供的查询资料不能作为评标对象和依据,因为评标仅限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不涉及到其他的内容。
请教专家及网友的观点和看法.
谢谢!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4-14 13:13
“对此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招标代理提供的查询资料不能作为评标对象和依据,因为评标仅限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不涉及到其他的内容。”这是谁的不同意见啊?什么叫不涉及其它内容?我这的操作是通过纪检监察去查询,一但发现是要仔细落实的。既然投标人要对其所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那我们就有权去查询,评标委员会当然要参考。否则这种专家不要再请了。我们的基本思路:既然大家普遍的做假,那好,做过假的在下次招时是过不了预审的,目的就是要告诉大家诚信而为。不怕投诉,要个说法完全可以,但要说明这些材料为什么不真实,虽然也会有漏网之鱼,但为长久计则是很划算。
作者: david    时间: 2010-4-14 13:49
完全可以。
现在的招标文件中往往会有以下这一条: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将采取如下措施对投标人的资料和各项承诺予以查证和核实,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作充分考虑:
(1)招标人将会同监察、纪检部门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书面调查、网上查询、银行查证等方式对投标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展开调查,若招标人在评审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开具证明单位联系方式(电话或传真)不真实,其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14:34
网上查到是实际的具体内容,而且投标人违法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可以参做依据,但是这个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4-14 14:55
这个得看招标文件中怎么规定
若要求有此项,则专家可以审查;
若招标文件中没有此类规定,专家查询就不合适了,备案时自有主管部门来审查,专家审查的话就不是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办法来评标了,容易引起投诉的!
这个得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考虑好!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4-15 10:06
如果实际查询中发现有问题,但要拿到确凿的书面证据需要时间和过程,评标就要等下去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10:22
引用第4楼bbbylkwhm于2010-04-14 14:55发表的 :
这个得看招标文件中怎么规定
若要求有此项,则专家可以审查;
若招标文件中没有此类规定,专家查询就不合适了,备案时自有主管部门来审查,专家审查的话就不是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办法来评标了,容易引起投诉的!
这个得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考虑好!

  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关键得看招标文件怎么规定了。
  不过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4-19 10:16
投标人虽然有不良记录,但是主管部门对其处罚中,并没有限制其不可投标,或其投标应给予废标处理。而各省的这个不良记录的查询系统并不完善,统一,如果将其列为评标标准,如何拿捏这个度呢?弄不好很容易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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